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1-057
债券代码:128073 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哈尔转债”将于2021年8月23日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哈尔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8.00元(含税);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20日;
3、除息日:2021年8月23日;
4、付息日:2021年8月23日;
5、“哈尔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8%、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
6、“哈尔转债”本次债券付息的债券登记日为2021年8月20日,凡在2021年8月2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1年8月2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债权登记日前(包含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1年8月22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1.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哈尔转债,债券代码:128073),根据《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规定,在“哈尔转债”计息期间内,每年付息一次,公司将于2021年8月23日(因2021年8月21日-8月22日为休息日,故付息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哈尔转债”于2020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期间的利息,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哈尔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哈尔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73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3.00亿元(300万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3.00亿元(300万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9年9月11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9年8月22日至2024年8月22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2月28日至2024年8月22日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8%、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2.5%。
(十)付息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公司在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 B × i(n)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n):可转换公司债券第n年的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吕强先生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吕强先生已于2019年8月15日将其合法拥有的71,186,500股哈尔斯股份质押给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
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对“哈尔转债”发行进行了评级,根据鹏元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鹏信评【2018】第Z【1647】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19年度,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19】跟踪第【1047】号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20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0】跟踪第【381】号01),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2021年度,中证鹏元对公司及公司存续期内相关债券进行了跟踪评级。根据中证鹏元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鹏信评【2021】跟踪第【857】号01),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哈尔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0年8月22日至2021年8月21日,票面利率为0.8%,每10张“哈尔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8.00元(含税)。
对于持有“哈尔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6.40元;对于持有“哈尔转债”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8.00元;对于持有“哈尔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8.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一)债权登记日:2021年8月20日(星期五)
(二)除息日:2021年8月23日(星期一)
(三)付息日:2021年8月23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1年8月20日(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哈尔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哈尔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哈尔斯路1号
咨询人: 胡宇超
咨询电话:0579-89295369
传真电话:0579-89295392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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