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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节能         公告编号:2021-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北京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兴业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2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8.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5,546,900.00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564,601,111.73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号)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管理,并于近日分别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出国中心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备注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秀支行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

  备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出国中心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下设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备注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4,601,111.7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人民币590,578,958.96元的差额部分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律师费、审计费、上市相关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出国中心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兴文、宋双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双秀支行、中信银行北京出国中心支行、浙商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怡海花园支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43号)。

  特此公告。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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