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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6版)格科微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C6版)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5)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票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针对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

  (2)控股股东

  Uni-sky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控股股东地位。

  2.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 在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股票的,本单位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 关于减持意向,本单位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本单位所持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

  (2)减持价格:本单位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在限售承诺期满后两年内,为保持对发行人的控制权及日常经营的相对稳定性,在限售承诺期满且不违背其他限制的条件下,除为投资、理财等财务安排需减持一定比例的股票外,无其他减持意向。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6.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票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除员工持股平台外持股5%以上股东

  (1)Hopefield 、Keenway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关于减持意向,本单位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本单位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如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3.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华登美元基金、上海橙原、中电华登承诺:

  “1.如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为申报前6个月前已发行的股份,则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份,则自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减持意向,本单位承诺如下:

  (1)减持方式:在本单位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本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中有关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要求进行减持。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在本单位所持股份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单位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

  (2)减持价格:如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遵守本次发行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拟减持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单位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的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东

  杭州芯正微、常春藤藤科、小米长江、TRANSSION、摩勤智能、拉萨闻天下、聚源聚芯、HUA HONG、深圳TCL、石溪产恒、俱成秋实、金泰丰、上海咨勋、湖杉芯聚、Ritz、SVIC、DianZhi作为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东承诺:

  “自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H&S作为发行人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资股东承诺:

  “1. 针对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于申报前6个月内的新增股份,自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并完成股东名册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新增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针对本单位持有的剩余发行人于申报前6个月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核心技术人员)

  付磊作为发行人的非核心技术人员董事,LEE DO SUNG、郭修贇作为发行人的非核心技术人员高管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 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针对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

  (2)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

  WENQIANG LI(李文强)、李杰及王富中作为发行人的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同时,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 本人在持有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针对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该承诺(仅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其他承诺主体

  (1)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赵子轩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票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LIHUI ZHAO(赵立辉)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非董事、高管的核心技术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非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乔劲轩、付文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相关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适用于发行人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则该等股份的流通限制还需受限于相关计划及协议的相关约定。

  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股票的流通限制和/或减持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员工及顾问持股平台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及顾问持股平台Cosmos和New Cosmos承诺:

  “不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让股份,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

  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下股东ZHAOHUI WANG(王朝晖)、DONGSHENGZHANG(张东胜)和LI DIAO(刁力)承诺:

  “1.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1、公司

  公司承诺:

  “1.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2. 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2%;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6. 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 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8. 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控股股东

  Uni-sky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发行人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发行人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单位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合计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1) 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 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 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总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单位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

  2.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单位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本单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单位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单位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 本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 本单位保证在发行人实施股价稳定方案时,就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发行人股份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在发行人、控股股东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在公司稳定措施实施完毕(以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公司股票再次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做进行相应调整。

  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及自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数1%的前提下,本人用于增持的资金为启动稳定措施条件触发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少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合计金额的30%,且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直接或间接税后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或津贴的总和。

  2.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本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3. 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4. 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 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1. 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单位/本人保证发行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果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本单位/本人承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会随之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周期较长,从项目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发行人

  发行人承诺:

  “(一)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技术研发与创新计划、市场开发计划、人力资源计划、组织发展计划等的实施与推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内部管理与人才培育机制,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并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实现资源整合,使公司保持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有利于公司增强研发实力,提升生产效能,优化产品结构。为保证募集资金到位后的安全管理,公司已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为把握市场机遇,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将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募投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资资金。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尽早达产,实现预期收益。

  (三)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强化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及调整程序,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方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其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顺序。公司将积极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 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 本公司/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 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股利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章程》载明的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之“二、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受限于届时有关外汇监管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将严格遵守并执行《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经第八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及公司章程细则》(Eighth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利润分配管理制度》《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中适用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本单位将,且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上市后生效的《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经第八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及公司章程细则》(Eighth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利润分配管理制度》《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管已出具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将,且将督促发行人,严格遵守并执行上市后生效的《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经第八次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及公司章程细则》(Eighth Amended and Restated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利润分配管理制度》《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不将募集资金用于股利分配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 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即在确定本公司可用于股利分配的金额之时,需扣除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

  2.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严格遵守科创板及A股资本市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本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不得变更或以任何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发行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发行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三、如发行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承诺:

  1. 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若本企业/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若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6)在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7)如本企业/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 本人保证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发行人上市当年从发行人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发行人关于确保境内投资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境外投资者相当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如因发行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使得境外普通股股东和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发行人将根据适用法律且在可执行的前提下给予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普通股股东相当的赔偿。

  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境内子公司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格科微上海、上海算芯微、格科微浙江、格科置业和格科半导体承诺:

  “若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因发行人原因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或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致使境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将与发行人向境内投资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本企业承诺将配合并确保该等生效判决在境内得以有效执行。”

  7、关于房地产项目的承诺与制度

  针对房地产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了《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发行人制定了《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从承诺和制度两个方面,对房地产业务的处理方式进行了约束,包括房产转让限制、销售定价、资质注销、募集资金使用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格科置业出具了《关于房地产业务的承诺》,承诺如下: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非商业化的房地产开发。

  针对格科置业在优家社区北侧土地上正在建设中的“科薇嘉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科薇嘉城项目”),发行人及格科置业将严格遵守其制定的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并承诺自项目竣工后的五年内不转让该等房产,自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且发行人应促使格科置业及该等员工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住房管理制度处置该等房产。“科薇嘉城项目”所在地块将不会用于其他住宅类或商服类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科薇嘉城项目”外,发行人、格科置业以及发行人其他控股子公司未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亦不会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亦不会用于“科薇嘉城项目”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待“科薇嘉城项目”未来完成竣工后,在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允许的最短时限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可售房产的全部交易后,发行人将促使格科置业及时向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注销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时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

  针对“科薇嘉城项目”的销售定价机制,发行人及格科置业确认,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后,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内部住房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受限于届时最终核定的开发成本和注销成本,在向员工转让房屋时,销售定价原则上将在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成本的基础上,仅增加不超过5%的利润,该等利润将用于覆盖未来格科置业清算注销时的相关税费成本。”

  (2)《关于“科薇嘉城项目”具体管理安排以及对公司新增商品房用地的说明及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科薇嘉城项目”具体管理安排以及对公司新增商品房用地的说明及承诺》,承诺如下:

  “就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本公司”)子公司格科(浙江)置业有限公司(“格科置业”)建设的“科薇嘉城项目”,根据本公司制定的《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本公司将在“科薇嘉城项目”竣工验收后成立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并执行上述制度,并管理“科薇嘉城项目”的出租和出售。

  届时成立的住房管理委员会将进一步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内部制度的规定,管理员工转售房产。具体措施将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员工申请承租及购买房屋时将住房管理制度作为与员工签署的相关租房或购房协议的附件,由员工在相关协议中作出承诺将严格遵守该等制度的规定;

  ②对限售期内的房屋,在员工取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后收归公司统一保管;

  ③就住房管理制度向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释明等。

  除子公司格科置业以外,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不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和销售业务的情况;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未持有房地产业务开发资质;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亦不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和销售相关的业务内容;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无用于销售房地产项目相关的土地储备和拟开发的用于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仅用于相关募投项目,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和销售等业务。

  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未来没有开展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业务的计划,也不存在新增商品房用地,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配套用地。子公司格科置业建设的“科薇嘉城项目”属于员工内部用房项目,建成后将以在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基础上增加不超过5%的价格(该等利润仅用于覆盖未来格科置业清算时的相关税费成本)进行销售。格科置业不会向符合条件的员工以外的第三方销售该等住房,也不会向社会公众销售。

  “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公司仅予以内部出租,公司不为员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5年期满可以向员工出售后,员工自购买房产之日起的5年内(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员工名下之日起算,“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5年内(“限制转让期间”,与禁止转让期间合称为“整个限制期”)经公司备案或同意可以向公司其他员工转让,但不得对外向非员工转让。如员工在上述整个限制期内离职的,公司将要求员工将房屋转让给公司或者公司指定的其他公司员工,离职员工不得对外转让该等住房。

  公司未来会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尽力促使在符合届时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在员工购买该等住房后办理的不动产证书及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注明所有权人五年内不得对外转让或类似表述。并且,对上述员工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整个限制期内将由公司统一保管。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子公司将严格按照确定的用途使用现有土地,不会将相关地块用于除“科薇嘉城项目”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

  发行人制定了《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及购买自建城镇住宅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① 科薇嘉城项目自竣工后的五年内由公司予以内部出租,自该项目竣工后的十年内仅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的员工转让相关房产;

  ②员工购买公司自建房屋应当只能用于自身居住使用,购买公司自建房屋五年内(从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员工名下(“科薇嘉城项目”的房屋系销售给员工,需要为员工办理登记至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书,即俗称的“小产证”)之日起算,以下简称“禁止转让期间”)不得转让,禁止转让期间届满之日起的五年内(以下简称“限制转让期间”,与禁止转让期间合称为“整个限制期”)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让;

  ③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相关员工可以转让购买的公司自建房屋,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内部员工对该等拟转让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④在整个限制期内,员工辞职与公司或子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包括因工作要求员工在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动,及员工因已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将已取得的自建房产转让给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员工;转让价格按照以下价格的孰低值确定:(i)以当时购房价为基础按每年6%的复利计算的价格;(ii)外部市场公平价格*70%;

  ⑤在整个限制期内,员工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被公司开除,导致和公司或者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按照其购买价格向公司转让自建房屋;

  ⑥已取得自建房产的员工,在限制转让期间有转让意向的,须先向公司报备,公司指定的员工有优先购买权。如无指定的,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则可向符合本管理制度及管理细则规定条件的本公司其他员工转让房产。转让价格按照以下价格的孰低值确定:(i)以当时购房价为基础按每年6%的复利计算的价格;(ii)外部市场公平价格*70%。

  ⑦受让人应当向公司住房管理委员会提交资料;住房管理委员会审核受让人资格通过后,出具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双方可凭该证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受让人取得自建房产的整个限制期可与转让人连续计算,但公司对转让人另有要求的除外。

  ⑧员工租赁、购买自建房屋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自建房屋自登记至员工个人名下之日起属于员工个人财产,财产相关风险由员工个人承担。

  8、关于涉税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涉税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国居民企业”,并需按25%的税率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应补缴或被追偿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并保证发行人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对历史上向机构股东回购的股份承担相应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机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应纳税款的情况下,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对发行人被有权部门要求代缴、补缴或被追偿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进行补偿,并保证发行人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中国境内子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9、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格科微有限公司(GalaxyCore Inc.)(“发行人”)拟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兹确认: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10、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因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承诺人对该等法律适用及相应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

  七、其他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联席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联席主承销商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发行人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对格科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科微”)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29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格科微于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1195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格科微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1年4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1209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格科微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6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负责人:赵立新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郭修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佳蓓

  格科微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负责人:赵立新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郭修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佳蓓

  格科微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负责人:赵立新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郭修贇        会计机构负责人:杨佳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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