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48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0,732.22万股的1.178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本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工业园
注册资本:407,322,216.00元
成立日期:1995年9月22日
上市时间:2020年4月28日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软胶囊剂、硬胶囊剂、喷雾剂(含中药提取)生产、销售;中医药科技咨询服务。)
(二) 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7人。
(三) 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1、通过股权激励机制使激励对象的薪酬收入与公司业绩表现相结合,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2、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3、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 股权激励方式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 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新股,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数量为480万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数40,732.22万股的1.1784%。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人,约占公司全部在职人数813人(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1.11%。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并签署劳动/劳务合同,且未参与除本公司激励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5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5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53元的50%,为每股6.27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价格*股票交易数量之和/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2.90元的50%,为每股6.45元。
(三)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参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定价方式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来确定的。
七、限售期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的,则根据《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应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行为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2年-2024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业绩完成度考核情况如下:
注: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业绩考核触发值”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中成药产品销售净利润(仅指上市公司参股或控股的以中成药制造及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所产生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激励对象,届时将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九、 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60日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履行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如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限售。限售期满后,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可依本计划规定分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未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被限售,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授予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的股份登记期间内,贵州三力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贵州三力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贵州三力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所列明原因的范围内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且约定《股权激励协议书》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除本计划规定的或股东大会已授权的情形外,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的资格。若出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公司可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3.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认购和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认购和解除限售;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其自身意愿认购和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本激励计划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6.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本计划的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法律、法规及本草案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及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之日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8.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计划的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为公司员工,或在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则已获授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对于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保留在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向激励对象追溯返还其因本次股权激励带来收益的权利。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等情况离开公司,自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自丧失劳动能力之日,激励对象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予授予,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每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标的股票,在其对应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值为授予日收盘价格。
(二)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若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假设公司2021年9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据预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十五、 上网公告附件
1、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2、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8 月 16 日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48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8 月16 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备查文件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51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导致公司租赁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包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 变更原因及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做出的,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 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
(三) 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按照新修订的租赁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不会对2020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依据真实、可靠,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相关变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53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提前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0.00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短期(一年以内)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1-016号公告)。
一、本次到期理财产品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00.00万元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购买华润信托?卓实远见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75】期,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上述理财产品根据委托理财合同规定达到敲出条件,已于2021年8月11日敲出,本金2,000.00万元及收益9.35万元已于8月13日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具体赎回情况如下:
注:公司与上述受托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45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8月1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和材料已于2021年8月6日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张海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千帆先生、张红玉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千帆先生、张红玉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董事张千帆先生、张红玉女士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 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并办理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9、 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10、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承事宜,终止本激励计划;
11、 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激励计划(草案)》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 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事宜;
13、 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 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符合资质的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五、 审议通过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将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及相关股东大会资料全文将陆续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可查询详细内容。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公司代码:603439 公司简称:贵州三力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439 证券简称:贵州三力 公告编号:2021-050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涉及对2020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持有待售资产项目与第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更正,对合并利润表项目、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无影响;对2020年度母公司财务报表项目无影响;对公司2020年度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影响。
一、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2021年1月30日,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贵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参股公司贵州绿太阳制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贵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绿太阳制药有限公司24.81%的股权转让给莫炯,股权转让价款为5,933.05万元。次日贵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莫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21年2月1日,贵州三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额收到股权转让款。贵州绿太阳制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在前期会计处理中,在对该笔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判断时,纳入2020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持有待售资产项目,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该笔款项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满足持有待售条件,不应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现对该笔款项在2020年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已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对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具体影响: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合并利润表项目、合并现金流量表项目无影响。
该笔股权转让款已于2021年2月1日收到全款,公司已作为货币现金进行会计处理,故2021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无影响。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比较期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2020年度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利润表项目和现金流量表项目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二)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三)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贵州三力编制的《前期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州三力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并出具了《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477号)
特此公告。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