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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021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38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通过查验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了财务公司2021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表,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持续评估,具体情况报告:

  一、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由中国有色集团及其下属成员单位共同出资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于2019年8月在原大冶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重组设立。

  企业名称: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徐东大街6号汇通天地A塔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谭耀宇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90592862E

  公司金融许可证编码:L0188H242010001

  成立日期:2014年1月22日

  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财务公司承接了大冶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即期结售汇业务的资质(鄂汇复【2017】8号),并于2019年10月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中汇交发【2019】359号),财务公司已具备即期结售汇业务资质;财务公司承接了大冶有色金属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币拆借业务资质,并于2020年4月20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外币拆借会员(中汇交发【2020】102号),财务公司已具备本外币同业拆借业务资质;财务公司于2020年10月获批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资质,可开展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经常项目资金轧差净额结算业务。

  二、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控制环境

  1、三会一层

  财务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为主体的现代化公司治理体系,按照决策系统、监督反馈系统、执行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了各治理主体的议事规则,充分实现各治理主体相互独立、有效制衡。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

  财务公司组织架构如下:

  

  董事会是财务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审批风险管理的整体战略目标和政策,确定公司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总体风险水平,并不定期地根据内外部发展状况予以调整和完善;建立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批准财务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定期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确保公司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了解和掌握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风险管理现状,做出有效控制风险的决策;决定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监事会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重要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

  经营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向董事会负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根据董事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的策略、程序和方法,定期审查并监督执行,全面掌握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定期向董事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明确各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以及风险管理报告的路径、频率、内容,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以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为风险管理配备适当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经费、设置必要的岗位、配备合格的人员、为风险管理人员提供培训、赋予风险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权限等;及时检查、修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负责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2、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风险管理,主要职责是: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政策;审议公司年度风险管理报告,获得关于风险水平和管理状况的报告;审议公司重要业务的风险管理方案和重大风险管理应对策略;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审议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风险管理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风险与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对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政策、方案;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工作。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信贷、投资、信息科技管理等专业委员会负责各领域相关风险的管理政策、方案、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控制。

  3、 部门职责

  财务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结算业务部、信贷业务部、金融市场部、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七个部门,部门职责分别为:

  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行政综合事务管理、信息科技、党务、纪检、工会、群团建设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本管理、资金头寸管理、税务管理、金融统计、反洗钱等工作。

  结算业务部归口管理公司账户、资金归集和结算业务等工作。

  信贷业务部归口管理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信贷业务营销、信贷业务发起、征信管理及贷后管理等工作。

  金融市场部归口管理同业客户拓展与维护、同业资金保值增值业务、投融资业务、外汇业务等资金业务工作。

  风险管理部归口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稽核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稽核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负责。

  (二)风险识别和评估

  财务公司全面搭建了“一个基础,三道防线”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各业务部门是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部是风险管理的第二道防线,稽核审计部是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同时制定了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颁布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信用风险管理办法等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其他业务与管理部门在实施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有效保证了各项风险管理的工作落地实施。

  财务公司建立了部门分工清晰、岗位职责明确、各层级分明的报告路径,形成了部门间、岗位间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机制,前、中、后台部门、岗位、人员实现有效分离,各项业务按照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规范操作。

  (三)控制活动

  1、 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制定了公司治理、结算管理、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外汇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综合管理、内部控制等各方面160余项制度。目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详细明确,符合公司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2、 结算及资金管理

  财务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完整的结算及资金内控制度,包括《结算业务管理制度》、《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网上金融服务系统操作规范》、《账户核对工作管理办法》、《结算业务连续性中断应急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明确了各项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内控要点,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在存款业务方面,财务公司严格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成员企业办理存款业务,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和公司操作规程执行,切实维护存款人利益,保障资金安全。

  3、 信贷业务管理

  财务公司制定了《信贷管理制度》、《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综合授信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信贷业务抵质押管理办法》等信贷业务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管理、分级授权的全流程管理程序,并通过量化工具、流程控制、制度规范有效识别、严格把控信用风险;持续推进评级、授信体系优化,强化授信额度对客户风险敞口控制,加强贷中管理和贷后检查工作,有效控制信用违约事件发生。

  4、 流动性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各行为主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组织架构和职责,明确公司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的指标。公司业务部门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滚动制定资金计划,针对潜在流动性风险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同时风险管理部定期及不定期进行抽查并预警提示,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杜绝流动性风险隐患。

  5、 合规性风险控制

  财务公司建立了关键风险合规指标监测分析机制,重点从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风险点进行监测,分析风险变化情况,为公司在业务经营的有效决策提供详实数据支撑,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2021年上半年,财务公司监控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同时定期组织全员学习贯彻各项合规性政策文件,开展内外部合规文化培训活动,加强员工日常行为管控,树立业务人员风险合规意识,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

  6、信息系统控制

  财务公司制定了《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工作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外包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公司信息系统安全、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系统外包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和操作规范,为公司结算、信贷、资金等业务提供保障,同时也为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为进一步降低信息科技风险,每周固定集中更新系统脚本一次,减少更新数据库风险,同时还组织外包风险排查,加强了对信息开发外包公司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了外包风险。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总体评价

  财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得以有效执行,各类风险均控制在较低水平。在结算与资金方面,有效控制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风险;在信贷方面,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分级授权体系、流程控制等方式严格把控信用风险;在流动性方面,不断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作;在合规方面,持续加强法律合规长效工作机制;在信息科技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三、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2021年6月末,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00亿元,负债总额68.15亿元,所有者权益31.85亿元。实现净利润6862万元。

  (二)管理情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秉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及公司章程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对公司的风险了解和评价,未发现在结算资金、信贷、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三)监管指标

  截止2021年6月末,财务公司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完全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法规以及批准文件的规定;各类监管指标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

  

  四、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等情况

  截至 2021年 6 月 30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6445.43万元,贷款余额为0万元。

  五、风险评估意见

  经过分析与判断,本公司认为截至 2021年 6 月 30 日,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财务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内控健全,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关联存款等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目前可控;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与经营资质、业务及会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设计与运行重大缺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36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2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监高发出。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以通讯表决和现场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在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应出席会议董事9人,实出席会议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经认真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2021年8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37号公告。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李春光、杨赫、朱国胜、姜滨、聂全新、刘文杰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38号公告。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39号公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7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公司2021-040号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2019年12月公司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公司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公司所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进行公开挂牌转让,现评估期限已到期,公司重新聘请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11套房产进行了评估,现评估价值为8646.17万元。交易对方及成交价格待实际成交后方可确定。

  ●本次交易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鉴于交易对方的不确定性,如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交易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1、公司拟以公开交易方式转让部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房产),各项资产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让。

  2、公司2021年8月1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9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3、本次处置房产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全部完成预计产生的利润可达到公司最近一年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需提交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拟处置固定资产情况

  公司拟处置公司所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一览表

  

  (二)拟处置固定资产的评估值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对公司此次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方法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1、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委估资产市场法评估价值为8,646.17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价值增值7,436.01万元,增值率614.46%。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下表:

  

  2、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委估资产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699.68万元(大写金额为壹仟陆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增值489.52万元,增值率40.45%。

  3、评估结论

  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收益法评估所得出的结论虽能体现房地产的总体收益能力,但房地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而是选取更能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市场价值的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论取市场法评估结果8,646.17万元(大写金额为捌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

  三、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公司拟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的方式公开对外出售上述房产,最终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受让方确定后签署房产转让协议。截至目前,本次交易暂无合同或履约安排。

  本次交易事项交易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处置固定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处置上述闲置的房产,能够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若全部处置完毕,预计将增加处置当期收益3000万元左右。

  五、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本次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标准,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聘请了评估机构对本次拟出售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等原则,对估价对象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我们对评估结论无异议。

  3、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有效回笼资金,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且交易定价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该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评估报告书(中通评报字〔2021〕12049号)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4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9月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及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附后)。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119号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8月17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三、 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股东帐户卡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2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3、登记地点:宁夏石嘴山市冶金路公司证券部

  4、联系办法:

  联系人:秦宏武、党丽萍

  电话:0952-2098563

  传真:0952-2098562

  邮编:753000

  五、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会议的进程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62

  2、投票简称:东方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9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11: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3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进行表决。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同意、反对或弃权。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 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35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六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在东方钽业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辉先生主持,经过讨论审议:

  一、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有色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1年上半年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三、以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处置部分固定资产(房产)的议案》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1-037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重要事项。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

  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

  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评报字〔2021〕12049号

  共一册 第一册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前述要求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相关资料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摘要

  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

  二、评估目的

  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时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20年12月31日。

  六、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以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的评估结论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11套房地产评估价值为8,646.17万元。(大写为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精确至佰位)。

  上述评估结论为含税价值,未扣除卖方处置房地产时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应由卖方缴纳的各项税费。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特别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经现场勘察核实,2#2502?2#2505和2#2507有租户居住,未签订租赁合同;2#2505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租金为14,000元/月,承租人为北京中卫人济医学研究中心。由于房产都是短租,本次评估师认为对评估结果影响极小,故未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

  无。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

  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评报字〔2021〕1204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事宜涉及的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概况

  1. 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

  名    称: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545275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聂全新

  注册资本:肆亿肆仟零捌拾叁万贰仟陆佰肆拾肆圆整

  成立日期:1999年4月30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钽、铌、铍、钛、镍、铪、锆、钒、钼有色金属及其合金材料、化合物的设计、开发、生产、加工与销售,进出口业务;高温合金抗氧化涂层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有色金属精细化工产品、碳化硅微粉、高强切割线、电池材料、有色金属新材料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房产、设备、车辆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及概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经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企改(1999)32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4月30日正式成立并由宁夏回放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由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以下简称“冶炼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技术开发交流中心、青铜峡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宁夏化工厂、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0万元。

  1999年11月17日,东方钽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1999)146号文批准,于1999年11月22日采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A股股票6500万股。募股资金到位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6500万元。

  根据2000年8月22日东方钽业200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00年8月以1999年末总股本165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8股,转增股本总数为13,200万股。另根据东方钽业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施了以2000年年末总股本297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2股、并派送0.50元现金红利(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转增股本和送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35640万元。根据东方钽业201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48号文件核准,实施了以截止2011年10月24日总股本35,640万股为基数,以每10股配售2.5股的方式配售股份,本次配股发行价格为10.68元/股,配股资金到位后东方钽业注册资本为44083.2644万元。

  2007 年 5 月 22 日冶炼厂将持有的161,533,440股国有法人股(限售流通股)股份过户到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有色集团公司”)名下,东方有色集团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61,533,4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5.32%,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7年10月13日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宁夏东方集团,持有宁夏东方集团原属于自治区国资委51%的国有股权,成为宁夏东方集团的控股股东,2008年1月26日宁夏东方集团更名为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东方钽业控股股东,东方钽业实际控制人由宁夏东方集团变更为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东方钽业完成配股,总股本变更为44083万股,中色(宁

  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钽业的股份变更为201916800股,占其公司总股本的45.8%,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2018年11月,东方钽业实施了资产置换,将东方钽业所属的钛材分公司、光伏材料分公司、研磨材料分公司、能源材料分公司以及公司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的相关公辅设施等相关资产及负债,与中色东方所持有的西材院28%的股权进行置换。

  资产置换后,东方钽业各项资源集中于钽铌主业,有助于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力度,东方钽业资产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增强了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享受对应的投资收益,极大地改善业绩状况。

  (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本报告仅供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三)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此次评估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均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评估目的

  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为其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该经济行为已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21〕第9期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1〕7期批准。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一)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

  (二)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包括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评估基准日时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详见下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一览表

  

  2005年西北证券有限公司抵账给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22套房产,2006年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转让给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18套房产,上述两次交易均包含本次评估对象11套房地产。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评估基准日时取得了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人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住宅/住宅,共有宗地面积10028.58平方米,使用期限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9-11-14,权利其他状况记录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记录有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房屋总层数、房屋所在层。

  不动产权证载内容一览表

  被评估单位: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一)选择价值类型的理由分析

  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一般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本次评估目的是为正常的交易提供价值参考,对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的使用等无特别限制和要求,因此根据行业惯例选择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 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2020年12月31日。

  六、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21〕第9期和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1〕7期。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最新修改);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7.《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9.《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

  10.《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1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1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4.《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15.《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6.《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17.《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91号最新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最新修订);

  20.《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中评协〔2019〕35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17〕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9.《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2.《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权属依据

  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五)取价依据

  1.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考资料等;

  2.贝壳找房APP、链家官网。

  (六)其它参考依据

  1.现场勘查记录;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 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依法选择评估方法。

  由于本次评估对象是住宅房地产,市场上可找到相同或相似交易案例,故本次评估具备采用市场法的适用条件;市场上可找到相同或相似租赁案例,故本次评估具备采用收益法的适用条件;本次评估对象结构清晰,各项房地产可以单独评估确认,由于评估对象均非自建,预决算资料无法取得,北京千鹤家园小区房地产无土地资料,不具备采用成本法的适用条件。

  1. 市场法是在求取一宗委估房地产价格时,依据替代原理,将委估房地产与类似房地产的近期交易价格进行对照比较,通过对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等进行修正,得出委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基本计算公式为:

  P=P′×A×B×C×D×E

  式中:P-----评估对象评估价值;

  P′-----参照物交易价格;

  A-----交易情况修正系数;

  B-----交易日期修正系数;

  C-----区域因素修正系数;

  D-----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E-----权益状况修正系数。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A用于将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调整为一般市场情况下的正常、客观、公正的交易价格。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B用于将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调整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区域因素修正系数C用于调整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

  个别因素修正系数D用于调整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结构、朝向、楼层、装修、施工质量、配套服务设施、已使用年限等方面的差异。

  权益状况修正系数E用于调整评估对象与参照物在土地使用权类型、规划条件装修、用益物权设立情况、担保物权设立情况、租赁或占有情况、拖欠税费情况、查封情况、权属清晰情况待方面的差异。

  2. 收益法是基于预期原则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观念,运用适当的折现率,将预期的委估的房地产在未来各年的正常净收益折算成估价期的现值,累加后得出委估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收益法的基本公式:

  

  其中:

  P——房地产价格

  Ri——第i年的纯收益

  r——折现率

  n——收益期

  ①确定房地产年有效毛收益。根据产权持有者提供的租赁合同书以及周边区市场调查情况,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作为计算年有效毛收益的基础,合同期外按照市场租金水平作为计算年有效毛收益的基础,并按照评估对象所在地区同类房产的平均出租率确定评估对象的出租率。

  ②确定房地产年总费用。委估房地产在正常出租年份的年总费用包括:该房地产的管理费、保险费、维修费及经营税金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等;上述成本的计算是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或参照行业惯例进行的,其中涉及的委估房地产的重置成本是参考当地相似房屋建筑物造价指标取定的。

  ③确定房地产的年纯收益。房地产的年纯收益是其房地产年有效毛收益减房地产年总费用的余额。

  ④确定折现率。采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由于已签订租约的房产和未签订租约的房产风险是不同的,对于合同期内和合同期外,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⑤确定房地产价值。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

  经与委托人洽谈沟通,了解委估资产基本情况,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经综合分析专业能力、独立性和评价业务风险,确定接受委托,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针对具体情况,确定评估价值类型,拟定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评估工作团队。

  (二)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

  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以此为基础,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资产、业务和财务现状、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等,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并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三)评定估算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评估报告的依据;根据评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依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选择评估方法。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分析评判可能会影响评估业务和评估结论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形成测算结果;对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四)出具报告

  项目负责人在评定、估算形成评估结论后,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本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规定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在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指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价值的判断。公开市场是指一个有众多买者和卖者的充分竞争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

  3.评估对象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作为住宅用途为最有效利用方式。

  十、 评估结论

  (一) 市场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委估资产市场法评估价值为8,646.17万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捌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价值增值7,436.01万元,增值率614.46%。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下表:

  

  (二) 收益法评估结果

  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委估资产收益法评估价值为1,699.68万元(大写金额为壹仟陆佰玖拾玖万陆仟捌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较账面增值489.52万元,增值率40.45%。

  (三)评估结论

  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差异较大,收益法评估所得出的结论虽能体现房地产的总体收益能力,但房地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本次评估未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而是选取更能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市场价值的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最终评估结论取市场法评估结果8,646.17万元(大写金额为捌仟陆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元整,精确至佰位)(含增值税)。

  本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止。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无。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无。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无。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截止至评估基准日,经现场勘察核实,2#2502?2#2505和2#2507有租户居住,未签订租赁合同;2#2505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租期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租金为14,000元/月,承租人为北京中卫人济医学研究中心。由于房产都是短租,本次评估师认为对评估结果影响极小,故未考虑租赁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九)其他

  无。

  十二、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评估机构审阅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 评估报告日

  评估报告日2021年3月29日。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2021年3月29日

  附件

  一、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文件

  二、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三、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

  四、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五、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六、 资产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七、 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八、 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九、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委托,我们对贵公司拟出售其拥有的北京千鹤家园小区11套房地产事宜所涉及的资产,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进行了评估,形成了资产评估报告。在本报告中披露的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我们承诺如下:

  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致;

  三、对评估对象及其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四、根据资产评估准则选用了评估方法;

  五、充分考虑了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

  六、评估结论合理;

  七、评估工作未受到非法干预并独立进行。

  资产评估师签名:

  2021年3月29日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本次评估对象11套房地产账面价值是2006年的抵账价值,11套房地产评估价值是2020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两者时间跨越大,北京房地产市场有较大增值。本次评估价值比账面价值,增长率6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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