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国旅联合 公告编号:2021-临06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7万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近日,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旅联合”或“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521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纯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林纯婷作为原告对被告国旅联合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宁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被告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2、判决撤销被告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的《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差旅费20,000元、律师服务费5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详见2019-临056号《国旅联合涉及诉讼公告》)。江宁法院立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20日,国旅联合收到江宁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15民初13944号],判决驳回原告林纯婷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1,630元,由原告林纯婷负担(详见2020-临071《国旅联合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1年1月4日,原告因不服江宁法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3944号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详见2021-临013《国旅联合关于公司决议纠纷诉讼进展的公告》)。
南京中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林纯婷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5216号]。
特此公告。
国旅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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