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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7      证券简称:洽洽食品    公告编号:2021-051

  债券代码:128135      债券简称:洽洽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1307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陈冬梅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8名,代表股份307,214,9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94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77名,代表股份115,140,1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100%。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9,255,7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7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7,181,0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388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97,959,1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21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97,959,11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32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4,977,04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2716%;反对2,237,6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728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2,902,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64%;反对2,237,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43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本议案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07,211,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5,13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07,211,6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5,136,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杨律师、郑江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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