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议案被否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10栋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光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2,585,2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16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35,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75%。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1,190,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75%。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59,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5%。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39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49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97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29%。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85,0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034,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85,0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034,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85,0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034,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85,047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034,9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7%。
上述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结华、孔洋洋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6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29日至2021年7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除下表列示的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发生买卖行为的核查对象均为激励对象。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上述买卖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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