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21-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等相关诉讼文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0304民初126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颜某刚
2、诉讼起因
原告主张:原告与被告各方于2017年12月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为出借人,被告一为借款人,被告二、三为保证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200万元,原告按约发放了相应借款。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各方未能依约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也未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200万元为本金,按月2%计算标准,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2月28日止为人民币15,840,000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0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9万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说明
1、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后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6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8)。
2、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上述借款事项,公司也未与深圳海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过资金或业务往来。
3、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72)。2018年11月22日,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公司、湖州尤夫高性能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尤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尤夫控股有限公司、苏州正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颜静刚签署了《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约定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债权债务重组的方式受让并豁免有关或有债务,根据《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第2.10条,对于新出现的《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未明确列示的或有负债,亦采用上述同样的处理方式。上述或有借款债务是公司为推动债权债务重组的实施进行债权债务登记时得知,虽未在《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中明确列示,但如果最终确定公司需承担责任,上海垚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将按照《债权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受让并豁免上述或有债务。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粤0304民初1263号等相关诉讼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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