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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5版)

  (上接C13版)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菜百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菜百公司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报酬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授权菜百公司董事会基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要求,对本人所持菜百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和停止条件

  自菜百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菜百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则上述股票收盘价或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本预案中的股价稳定措施。

  若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本阶段股价稳定措施,直至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二、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及程序

  1、在公司符合本预案第一条启动条件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菜百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并结合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意见,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稳定股价措施,制定并公告具体的股价稳定方案,披露拟采取的稳定股价措施、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

  (1)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则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之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应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份回购计划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回购(若该股份回购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的10%;若公司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则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的30%。

  公司承诺在触发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后,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后,履行上述的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控股股东增持方式,则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金正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沪市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若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30%。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中选择由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式,则菜百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增持计划(如该期间存在限制其买卖股票的情形或该股份增持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则完成时间相应顺延)。

  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且不能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若根据本预案在同一个会计年度需多次增持公司股份,则各自在同一个会计年度之内累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30%。

  2、根据上述程序实施完毕一次稳定股价方案后的6个月内,公司不再启动其他股价稳定方案。若前一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6个月后,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菜百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再次启动新一轮的稳定股价方案。

  3、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在聘任该等新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其签署相关承诺。若拟新聘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签订相关承诺函,本公司将不予聘任。

  三、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保障措施

  1、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公司符合本预案第一条启动条件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则公司将延期发放全部董事的50%薪酬,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价稳定方案之日止。

  2、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公司回购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为公司履行上述回购义务提供保障,直至公司履行完毕上述回购义务或实施其他替代措施。

  3、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控股股东增持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未能按期履行增持义务,则菜百公司应将与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若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中选择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式,则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等外部因素之外,公司届时在任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期履行增持义务,则菜百公司应将与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予以截留,直至其实施完毕股份增持计划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5、若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菜百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或增持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四、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其他说明

  1、本预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2、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及控股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按照本预案中相关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同意本预案中未履行承诺时相关处置措施。”

  五、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金正公司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拟长期、稳定持有菜百公司股份。在36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菜百公司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三、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菜百公司,并同意归菜百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菜百公司,则菜百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菜百股份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持股5%以上股东明牌实业、恒安天润和云南开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公司拟长期、稳定持有菜百公司股份。在12个月限售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本公司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二、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1)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售期限届满;(2)承诺的限售期届满;(3)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4)减持前3个交易日发布减持股份意向公告。

  2、减持股份的方式:本公司因故需转让持有的菜百公司股份的,需在发布减持意向公告后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者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

  3、减持股份的价格:如果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和股份拆细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确定)。

  三、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进行减持的,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菜百公司,并同意归菜百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菜百公司,则菜百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菜百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六、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及相关填补措施

  (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规模将扩大,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该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公司现有业务实现,且公司净利润水平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可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当年较上一年度出现同比下降的风险。对此,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二)公司应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

  公司已对募投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稳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用账户进行存储,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按照计划用途充分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建设,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3、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营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积极引进专业性管理人才,提升公司管理水平,降低公司管理风险。”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全力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应全力支持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涉及股权激励的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金正公司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涉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菜百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菜百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菜百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据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对相关公开承诺未能履行、确认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或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违反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关于招股意向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回购股票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等公开承诺事项的,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公司将:

  (1)在公司股东大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承诺的内容、原因及后续处理等,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自愿接受社会监督,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督促公司及时改正并继续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同时接受中国证监会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理;

  (3)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偿金额由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承诺

  “一、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本公司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公开披露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菜百股份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采取相关替代措施;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该等承诺导致社会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已经包含约束措施的,则以该等承诺中明确的约束措施为准;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

  二、本人在招股意向书中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中未包含约束措施的,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则同意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菜百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菜百股份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对本人进行现金分红(如有),并停发本人应在菜百股份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3、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菜百股份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菜百股份指定账户。

  4、如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以下风险:

  (一)经营区域集中风险

  公司目前的销售区域主要集中于以北京市为核心的华北地区,且公司北京总店的销售占比较高。为改善销售集中的局面,公司已在河北、天津及内蒙古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并利用电商渠道扩大销售区域。报告期各期,公司在华北地区实现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85%、97.97%与95.81%,2018年-2020年,公司在华北地区以外区域销售比例稳步增长,2019年和2020年销售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72.00%和74.26%。上述情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司销售区域过于集中的状况,但并没有使这种局面得到根本的扭转。

  在公司目前的销售区域分布情况下,如华北地区经济环境、居民收入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区域珠宝行业竞争加剧,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黄金和铂金,公司黄金、铂金原材料主要通过上金所采购,而国内黄金、铂金价格受国内外经济形势、通货膨胀、供求变化、地缘政治、国际金价等复杂因素影响,近年来上金所黄金、铂金价格呈波动走势。

  公司产品价格与上金所黄金、铂金价格具有高度相关性,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采用随原材料价格波动而调整的定价原则,库存商品发出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若黄金、铂金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则公司可直接通过调整产品销售价格消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获得经营收益。若黄金、铂金等原材料价格下跌,公司直接面临着产品销售价格下降,给经营业绩带来压力。

  (三)委外加工风险

  公司为黄金珠宝专业经营公司,聚焦于产品附加值较高的上下游两端,强调原料采购、款式设计、连锁销售和品牌运营等附加值高的核心环节,将附加值较低、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珠宝首饰加工环节委托专业加工厂商进行生产。虽然公司对委外加工厂商进行了严格的筛选,并与主要委外加工厂商均建立了良好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且终端销售产品已经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但如委外加工厂商延迟交货,或加工工艺和产品质量达不到公司所规定的标准,可能对本公司存货管理及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

  2020年初以来,国际大面积爆发传染性强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此次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产生重大影响。随着疫情扩散,公司原材料供应、委外加工等产业链上的环节均受到一定影响。珠宝产品作为非必需消费品,其市场环境受到消费者购买力水平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重大影响。在疫情期间,包括黄金珠宝零售企业在内的线下零售行业受到极大冲击,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受到较大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我国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居民消费需求已经出现明显复苏。如后续疫情出现反复,有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力和购买意愿下降,从而出现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同比大幅下降的风险。

  (五)租赁门店物业的产权瑕疵风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用于门店经营的租赁房产中,租赁房产涉及划拨土地的面积为920平方米,占公司使用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97%;未取得或未提供权属证书的面积为439.89平方米,占公司使用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42%。

  报告期内,公司租赁、占有并实际使用该等房屋,且没有其他第三方对该等物业或租赁事项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报告期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限制、禁止占有和使用该等租赁房屋或就此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但公司仍存在由于该等租赁房产权属瑕疵影响公司连锁门店经营的风险。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2000年4月19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函[2000]35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批准,菜百有限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完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菜百股份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变更为15,000万元,其中:2,361.52万元为非货币出资,系菜百有限股东菜百商场、职工持股会、中银金行和银海铂金以其按持股比例享有的菜百有限净资产经评估作价后作为对菜百股份的出资;注册资本其余12,638.48万元系货币出资,由菜百商场、中银金行、银海铂金、职工持股会、富明地产、宣武城建总公司、七巧板广告、日月首饰、民航保安、宣武医药、京沙工艺品厂、德润经贸、虎坊路百货、云南开发、深圳金麟和技术交流站等16位发起人认缴。

  1999年10月13日,菜百有限召开第一届第十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确定股份改制的各有关事项》、《确认资产评估及净资产的分割》,同意:1、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确定新增股东及出资比例;2、根据评估报告结果,实际可折股投资的净资产为2,361.52万元,一致同意按原投资比例分割可作价投资的净资产作为股份公司的投资。2000年1月8日,菜百有限召开第一届第十一次股东会,审议同意:1、同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确认企业经评估后净资产为2,361.52万元,其所有归属权如下:北京市宣武菜市口百货商场确认1,705.49万元,占净资产比例为72.22%;北京宣武白广路百货商场确认131.30万元,占净资产比例为5.56%;中银金行确认131.30万元,占净资产比例为5.56%;职工持股会确认393.43万元,占净资产16.66%;3、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继承。

  1999年3月20日,菜百有限向宣武区政府提交《北京菜市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转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菜政字[99]01号),申请菜百有限转制变更为菜百股份;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公司将有新的发起人加入,注册资本由1,8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

  1999年11月26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宣政复[1999]11号),批复如下:1、原则同意上述改制方案;2、企业注册资本为1.5亿元,其中菜百商场股份由1,300万元增至4,460万元;3、在方案实施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2000年1月28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关于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综[2000]126号),同意:(1)菜百有限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方案;(2)同意菜百商场作为发起人之一,认购股份4,460万股;(3)股份公司总股本15,000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7,490万股、占总股本的49.93%;前述国有法人股中,菜百商场持有4,460万股、占总股本的29.73%。

  2000年3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同意设立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35号),同意:(1)设立菜百股份;(2)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3)菜百股份的股份总数1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本总额15,000万元,股权设置如下表:

  2000年1月25日,北京金正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北京菜市口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金评报字[2000]第006号),以1999年12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菜百有限评估净资产为2,361.52万元。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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