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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上接C27版)

  (上接C27版)

  

  1、 投票说明: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同意”、“反对”、“弃权”三个选择项下都不打“√”的视为弃权,同时在两个选择项中打“√”的按废票处理。

  2、授权委托书下载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2021 年9月   日,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注:1、请用正楷字填写完整的股东名称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2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辞职暨增补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会监事谢长朗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谢长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谢长朗先生未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长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谢长朗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保障监事会的正常运行,谢长朗先生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前,继续履行监事职责。公司及公司监事会对谢长朗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公司监事谢长朗先生辞职,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提名,同意周而康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本次补选公司监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周而康先生简历

  周而康先生,1967年生,中国香港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学历;多年来从事财务与投资相关工作,分别在基金管理公司及跨国公司任职。 2006年至今,在福群科技集团公司任职,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投资。

  截至本公告日,周而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周而康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周而康先生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并注销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锐明技术”)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对外投资并注销子公司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对外投资事项的概述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公司与河北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河北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锐明技术北方总部项目入区协议书》,并以自有资金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设立全资子公司,负责锐明技术北方总部项目的建设与营运。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并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

  二、终止对外投资及拟注销子公司事项概述

  (一)终止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经过公司审慎研究,与合作方河北固安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友好协商一致,于2021年8月16日签署《项目终止协议》,对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及已签署的原合作协议予以终止,并注销作为锐明技术北方总部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北锐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锐明”)。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销河北锐明等相关事宜。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子公司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终止本次对外投资的原因

  公司根据目前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及各地生产基地产能布局、管理的规划,综合考虑各方面相关因素,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决定终止上述对外投资。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投入建设。

  (三)拟注销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锐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望西淀

  成立日期:2020 年 10 月 28 日

  经营范围:智能装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电子工程和信息系统、安防设备及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通信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多媒体设备、车载终端设备、监控设备的设计、安装及维护;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电子设备、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安防设备、车载终端设备、机械设备的租赁;自有房屋出租;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国泰路东侧、科技大道南侧(京安瑛明服饰公司北侧)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1万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锐明技术持有河北锐明100%股权。

  三、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子公司的影响

  本次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全资子公司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拟注销全资子公司河北锐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终止本次对外投资及注销子公司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及专项说明;

  3、项目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6 日

  

  证券代码:002970         证券简称:锐明技术       公告编号:2021-061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暨增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孙继业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孙继业先生因个人变动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孙继业先生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辞职申请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新任董事候选人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继业先生持有公司股票843,560股,孙继业先生将遵守股份锁定等相关承诺,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孙继业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工作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由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孙继业先生辞职,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提名孙英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补选公司董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孙英女士简历

  孙英女士: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会计师职称。1988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宁夏石嘴山市碳素厂、宁夏新兴碳化硅有限公司、深圳市路通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成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任会计、财务经理等职;2006年11月加入公司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2020年3月30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日,孙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308,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18%。除此之外,孙英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孙英女士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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