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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1-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72号文)的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1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69,183,7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0,737,857.73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8,445,842.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12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275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马鞍山市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监管实施细则》(马住建【2015】322号)《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马住建【2016】214号)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烟气治理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农民工工资及马住建【2016】214号规定的建设工程款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在甲方经办人陪同下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奇、沈志龙可以在甲方经办人陪同下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2年12月31日解除,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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