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1 证券简称:明星电力 公告编号:2021-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10,631.54万元及其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9民初17号),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甘孜州康定华龙水利电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龙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9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公司多次向华龙公司(本公司持有46%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截至2021年4月,华龙公司累计欠本公司借款10,631.54万元及其利息。2021年4月14日,本公司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龙公司偿还本公司借款10,631.54万元及其利息。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2021年4月2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华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488.64万元。
2.被告华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偿还借款利息1,142.90万元。
3.驳回原告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718,418元,由本公司负担215,525元,由华龙公司负担502,893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9民初17号)。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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