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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13         证券简称:仕佳光子        公告编号:2021-023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佳光子”或“公司”)股东安阳惠通高创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阳惠通”)持有公司股份16,981,4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0%;北京惠通巨龙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通巨龙”)持有公司股份11,1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3%;北京惠通创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通创盈”)持有公司股份4,028,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安阳惠通、惠通巨龙、惠通创盈均为丁建华能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合伙企业,三者互为关联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2,169,5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1%。

  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8月12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经营发展需要,安阳惠通、惠通巨龙及惠通创盈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合计减持股份数不超过32,169,595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7.01%。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减持,本公告披露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它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公告披露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减持,本公告披露日起六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其中协议转让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且安阳惠通、惠通巨龙及惠通创盈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上述股份减持价格依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依据股本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阳惠通、惠通巨龙及惠通创盈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申请适用创业投资基金的减持政策,其中安阳惠通、惠通巨龙减持不受比例限制,惠通创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安阳惠通、惠通巨龙、惠通创盈出具的《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股东安阳惠通、惠通巨龙、惠通创盈承诺如下:

  1、关于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

  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如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有不同意见的,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单位/本人作为发行人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减持意向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单位/本人将按照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单位/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单位/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单位/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单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100%。(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并计算)。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单位/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单位/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发行人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单位/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上述计划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自主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经营等产生重大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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