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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1-039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希望集团”)和其一致行动人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希望”)合计持有公司194,235,236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6.75%。其中:新希望集团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20,243,655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70%;南方希望持有深圳燃气173,991,581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数171,217,398股,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数2,774,183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6.05%。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新希望集团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20,243,65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0%。南方希望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7,290,94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0%。

  减持期间:自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新希望集团承诺:“深圳燃气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不减持,不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深圳燃气回购。”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股东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计划,减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本次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1-038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十四楼第9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6人,陈永坚、周云福、黄维义、何汉明、喻言董事,徐志光、张国昌、刘波、黄荔独立董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纪伟毅、杨金彪监事因公务出差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1人及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0%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圆丽、颜冰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燃气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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