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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11名,无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与LG化学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替代事宜相关协议的议案。

  (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下属子公司杉金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杉金”)、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杉金光电(广州)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杉金”)、杉金光电技术(张家港)有限公司(下称“张家港杉金”)等已于2021年2月1日分别完成了对LG化学旗下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之中国大陆交割相关标的资产的购买,其中,张家港杉金购买的资产为LG化学持有的LCD偏光片资产,即原LG化学在韩国梧仓工厂的两条LCD偏光片前端产线(下称“梧仓产线”),并就梧仓产线的购买事宜与LG化学、苏州杉金签订了《LGCKR资产转让协议》(下称“原资产转让协议”)。

  现交易各方拟撤销原资产转让协议,并以一份新的《LGCKR资产转让协议》(下称“新资产转让协议”)取代,约定广州杉金取代张家港杉金从LGCKR处收购梧仓产线,新资产转让协议不涉及资产转让价格的修改,新资产转让协议视为于原资产转让协议签署之日签署,新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后原协议自动撤销并失效,视同从未签署。上述资产转让协议替代事宜经LG化学、苏州杉金、广州杉金、张家港杉金协商一致,LG化学与苏州杉金、广州杉金、张家港杉金签署《关于LGCKR资产转让协议替代事宜的协议》《LGCKR资产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3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8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庄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2人,董事郑永刚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张纯义先生、徐衍修先生、仇斌先生、朱京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洪志波女士、徐超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拟投资建设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一体化基地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会议审议的1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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