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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88678                                         公司简称:福立旺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描述公司面临的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五、风险因素”相关内容,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1-038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1年8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耿红红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

  (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3日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年1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2021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事项;在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内幕信息制度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所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37)。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八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以过去连续12个月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经办部门、财务管理部为审核会签部门、内部审计部为监督和审计部门、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组成公司对外捐赠组织管理体系。

  (二)单笔捐赠金额且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均未超过 500万元,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万元,或达到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五)在履行前述(二)(三)(四)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12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本条款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上述计算指标中涉及的数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条所列“未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当向公司提出捐赠方案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履行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 等。

  第十七条 经办部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二)指导子公司进行对外捐赠活动;

  (三)建立全公司对外捐赠台账。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在对外捐赠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外捐赠议案进行审核会签;

  (二)办理捐赠财产的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二十条 经办部门应在捐赠方案获得批准之后立即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在捐赠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后汇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依法进行披露。

  第六章 对外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笔捐赠金额及过去12个月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进行披露。

  (一) 捐赠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上市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二) 捐赠的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台账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分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18日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八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 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2、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18日

  附件一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所获知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88678   证券简称:福立旺     公告编号:2021-037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57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3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246.75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987.1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259.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字[2020]6887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本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4,112.71万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8,277.40万元,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43,235.36万元。其中,利息收入金额为253.26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变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于2020年12月23日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本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截至2021年6月30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余额为428,000,000.00元,明细如下:(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4,164.68万元,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352.26万元,合计4,516.94万元。

  (三)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情况

  根据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使用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披露在上交所网站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具体详见“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根据2021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5,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该议案,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5,000.00万元已经使用完毕。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的议案》,并经2021年5月26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987.97万元(截至2021年5月7日,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和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用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补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的公告》(2021-027)。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违规的情况。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明确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决策的批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 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财务资助;

  (三)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条款,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需要董事会审议通过;达到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在股东大会审议时,与该财务资助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的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应当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18日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零二一年八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实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了解审计范围内的业务,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专项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每年度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有效性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试评估,形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八)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九)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十)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权限:

  (一)参加本公司及所属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等财务资料,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或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对象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对有关文件、内部审计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向管理层反映。对无法进行审计程序的审计项目,立即停止审计工作并发表责任声明书。

  (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八)必要时可临时抽调有关部门或投资企业的业务人员,共同参加专项审计,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支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项审计;

  (九)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对于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保障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全资、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内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复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七条 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查、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小组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作同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审计小组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做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可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整改建议等资料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文件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拟订整改措施回复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委托中介机构或投资企业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10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书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被审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全面保障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立旺精密机电(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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