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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3018       证券简称: 金富科技       公告编号: 2021-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2021年7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延期、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翔兆科技100%股权事项的议案》。根据审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和授权,公司于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等各方签署了正式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3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8.93元。截至2020年11月3日止,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4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0,132,700.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317,300.00元。主承销商扣除含增值税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67,114,627.04元(不含前期用自有资金垫付的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2,000,000.00元),不含增值税金额为63,315,685.89元,实际到账募集资金人民币513,335,372.96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518Z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兆科技”)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储存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桂林翔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洪树勤、宋建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 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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