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12 股票简称:恩捷股份 公告编号:2021-137
债券代码:128095 债券简称:恩捷转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星期四)上午0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秀山路14号云南红塔塑胶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Paul Xiaoming Lee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6人,代表股份数量556,660,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885%(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92,405,57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1,585,437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90,820,142股),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433,49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622%。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5人,代表股份数量123,167,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63%。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8人,代表股份数量132,701,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6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亿纬锂能设立合资公司建设湿法锂电池隔离膜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6,542,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788%;反对117,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2,583,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112%;反对117,7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李晓明家族成员、胜利精密及其子公司签署<关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和JOT Automation Ltd之收购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Paul Xiaoming Lee、李晓华、Sherry Lee、Jerry Yang Li、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恒捷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34,132,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625%;反对11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887%;弃权65,5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48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2,51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8608%;反对11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898%;弃权65,53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49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含)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金诗晟、何佳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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