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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            公告编号:临2021-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435,692.62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提交给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诉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333号一、二、三楼,负责人:吴克照。

  被告一:上海钰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974号16层(实际楼层14层)C室,法定代表人:季明睿。

  被告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7-8层),法定代表人:厉群南。

  被告三:舟山中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青垒头路5号,法定代表人:季明睿。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编号为905002020企贷字00012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3,700万元及相应利息435,692.62元(该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暂计至2021年6月21日,实际利息以偿还之日止银行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

  2、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吿三提供的抵押物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暂合计:37,435,692.62元。

  (三)事实和理由

  1、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按约放款;同时,被告二、被吿三为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三以其拥有的房产 为上述贷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0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905002020企贷字00012号的《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贷款人民币3,700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8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6.96%,原告按约放款。

  (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905002020年高保字00404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20年7月10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905002020年高保字0040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20年7月10日,被告三与原告签订编号为温银905002020年高抵字0045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拥有的17套房产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被告一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按约支付利息,且被告一的股东被告二(被告二100%控股被告一)涉及巨额诉讼,严重影响被告一的清偿能力,为此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具体事实如下:

  (1)《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第5.3.2条约定,贷款按月结息的,借款人应于每月的20日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第7.1(8)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拖欠任一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则构成违约事件。根据原告系统显示,截止2021年6月21日,被告一共结欠贷款利息435,692.62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

  (2)《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第7.1(7)条约定,借款人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或主要财产被釆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则构成违约事件。因被告二(被告二100%控股被告一)及其子公司涉及巨额诉讼,可能影响原告在本合同项下权益,亦构成违约。

  (3)《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第7.2(2)条约定,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单方面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

  综上,原被告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吿已按约放款。现原告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二、被告三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原告有权对被告三提供的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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