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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ST目药     公告编号:临2021-07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及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分别为两起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1)在黄山天目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清风原生”)、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1,500万元及利息2,132,708.34元;(2)在黄山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中,涉案金额500万元及利息652,847.22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

  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分别收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630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以及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631号),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就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以房产证抵押形式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1,500万元,并通过间接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以黄山市江南担保公司担保形式向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借款500万元,合计借款2,000万元,通过委托付款方式,打入公司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3月16日,黄山天目已归还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22日黄山薄荷已归还黄山市屯溪供销专业合作社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及直接和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黄山薄荷因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事,分别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法院判令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返还占用资金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75),2021年1月13日披露了(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1-004)。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黄山天目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1500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24596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0741元、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13855元。公告费560元,其中的260元由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黄山薄荷与与清风原生、长城大健康一案

  近日,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500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51370元,由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110元、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47260元,公告费560元,其中的260元由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公司尚不知晓被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630号);

  2、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皖1002民初631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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