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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41版)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下转C43版)

  (上接C41版)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单位:元

  

  2. 公司政府补助收益具体政策及确认时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1) 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的条件;(2) 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公司近三年确认的各项政府补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结合公司会计政策,以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为例,说明划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依据及合理性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难以区分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 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2) 近三年,公司收到1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1) 2020年

  单位:万元

  

  2) 2019年

  单位:万元

  

  3) 2018年

  单位:万元

  

  [注]锂矿石高效选矿与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系公司收购永诚锂业前永诚锂业收到的政府补助,2018年年度报告中体现为当期新增的政府补助

  综上,近三年公司收到的政府补助划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请分别说明各项大额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情况,并根据行业政策、运作特点、近三年政府补助占净利润的比重等情况说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稳定性、政府补助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公司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并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回复:

  1. 2018-2020年,公司各项大额政府补助均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情况如下:

  单位:元

  

  2. 根据行业政策、运作特点、近三年政府补助占净利润的比重等情况说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稳定性、政府补助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公司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

  近三年公司政府补助占净利润比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占净利润比例较高,主要系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金额较大。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的产生原因详见本报告二(一)之说明。根据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再生资源回收大户继续实行财政扶持政策的请示》(湖财企〔2019〕306号)及其批复文件,湖州市政府为提高企业经营再生资源的积极性,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继续实行再生资源回收的财政扶持政策,该扶持政策持续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结合公司历史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情况,该财政补助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除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外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政府补助具有不确定性,但其金额占净利润比例较低,公司对政府补助不存在较大依赖。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1. 主要核查程序

  (1)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有关政府补助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包括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拨款文件、收款凭证、银行流水记录等支持性文件,以复核账面记录的收到政府补助的金额是否正确及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是否准确;

  (3) 检查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项目情况,确认政府补助是否计入适当的会计期间,并与相应的项目匹配是否合理;

  (4) 分析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相关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资产转固与折旧计提情况,复核政府补助的摊销情况;

  (5) 检查公司各项大额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情况;

  (6) 了解公司所处行业的主要行业政策、运作特点,统计最近三年政府补助占净利润的比重,关注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稳定性、政府补助相关政策的可持续性、以及是否对政府补助存在较大依赖。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主要核查程序,会计师认为:

  (1) 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系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稳步健康发展,湖州财政系统各级单位每年以政府补助形式给予一定的补助。因该政府补助不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的补助,故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具有合理性。永兴物资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的原因合理;

  (2) 公司确认的各项政府补助以及划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 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具有一定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除再生资源回收财政补助外的计入当期损益的其他政府补助具有不确定性,但其金额占净利润比例较低,公司对政府补助不存在较大依赖。

  三、你公司2017年先后以增资、收购股权的方式以2.05亿元获得合纵锂业25.75%股权。你公司与交易对方约定,若2017年和2018年合纵锂业实现净利润合计不足0.96亿元或2020年末之前未能在A股完成首发并上市或者被第三方以不低于增资的估值收购100.00%股权,你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购买合纵锂业的14.2857%股权。你公司于2018年12月以1.75亿元向交易对方出售合纵锂业25.75%股权。

  (一)请说明你公司增资、收购、出售合纵锂业股权的作价依据,结合交易标的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与市净率等指标详细分析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说明出售作价低于增资、收购作价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1. 公司增资合纵锂业及收购合纵锂业部分股权

  (1) 对合纵锂业及永诚锂业增资是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第一步

  2017年7月,公司正式启动新能源发展战略,以战略投资的方式向分别属于锂云母制备锂盐上、下游的永诚锂业、合纵锂业进行增资。根据合纵锂业增资协议,公司以10,000.00万元认购合纵锂业新增的注册资本776.629万元,增资价格为12.88元/股,增资款与新增注册资本之差额部分9,223.371万元将作为公司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溢价计入合纵锂业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合纵锂业14.2857%股权,标志着公司新能源领域战略部署迈出第一步。

  (2) 受让合纵锂业部分股权是以收购合纵锂业控股权为基础

  2017年9月,为加快对合纵锂业的收购,实现对合纵锂业控股权收购,综合考虑合纵锂业股东的不同诉求,公司采取现金收购陈红梅、深圳市智祥创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祥柏赫动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合纵锂业11.4691%的股权,收购价格为16.85元/股,收购总金额为10,503.81万元。

  (3) 增资和收购时电池级碳酸锂市场预期较好,且合纵锂业与下游客户建立了合作关系

  增资和收购前,因电池级碳酸锂市场供给难以满足需求,电池级碳酸锂价格持续攀升,从2015年初的销售均价4.30万元/吨,上涨至2017年上半年的销售均价16.63万元/吨,市场前景较好。在客户层面,合纵锂业已与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优美科长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下游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

  (4) 增资时合纵锂业原控股股东做出业绩承诺

  增资时,合纵锂业建成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线,但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产能利用率不足,故数据与产能得到充分释放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具有可比性。合纵锂业原控股股东基于业绩判断,承诺2017年和2018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12,000万元。以其业绩承诺为依据确定的股权价值,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对比如下:

  

  [注]2017 年市盈率计算时的净利润采用增资协议中约定的2017年和2018年承诺净利润的年均数

  综上,公司增资合纵锂业及收购合纵锂业部分股权对进军新能源行业具有战略意义,增资时电池级碳酸锂市场爆发式增长且合纵锂业原控股股东依据对未来业绩的判断做出业绩承诺,在此基础上公司综合考虑合纵锂业内部优势等因素,经各方协商定价,本次增资、收购符合市场交易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出售合纵锂业股权

  2018年12月,为有效整合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公司将持有的合纵锂业25.7549%股权(其中:增资获取的14.2857%股权,合纵锂业原控股股东出具业绩承诺并承担约定回购等义务;收购获取的11.4691%股权,转让方(非控股股东)未出具业绩承诺,亦未约定回购义务)以17,500.00万元转让给湖南锂星、宜春科源、湖南中大。

  本次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司出售合纵锂业股权的原因

  2018年,永兴新能源已组建自有的锂云母提锂的建设、研发和生产管理团队,并锁定了上游锂矿资源,可独立发展锂电产业。合纵锂业的主要业务是从卤水制备电池级碳酸锂,与永兴新能源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业务有一定的重合,出售合纵锂业股权完成后,公司将锂电新材料业务集中在江西省宜丰县,交通便利,管理集中,可有效节约管理成本,推进自建锂电项目的建设和投产进度。

  (2) 出售合纵锂业作价低于增资、收购作价的原因

  公司出售合纵锂业的作价为12.50元/股,低于增资时的12.88元/股和收购时的16.85元/股,主要原因系增资和收购时,锂电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期,电池级碳酸锂需求和销售均价持续增长;出售时,合纵锂业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556.41万元、2018年1-9月实现净利润289.55万元,短期内业绩大幅提升的可能性较低。为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以及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决定出售持有合纵锂业的全部25.7549%股权(包括约定回购义务部分和未约定回购义务部分)。经多次协商,该部分股权转让给合纵锂业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指定的关联方,转让价格为17,500.00万元。

  综上,公司出售合纵锂业股权作价低于增资、收购作价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请说明你公司未执行回售权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回复:

  1. 合纵锂业回购义务的形成

  2017年7月,公司以10,000.00万元认购合纵锂业新增的注册资本776.629万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合纵锂业14.2857%股权。合纵锂业增资协议约定,投资方享有股权转让限制、优先认购权、反稀释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知情权、股权回购请求权。其中股权回购请求权为:

  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投资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回购投资方取得的合纵锂业全部或部分股权:

  (1) 合纵锂业于2017年和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总和不足0.96亿元;

  (2) 于2020年12月21日前合纵锂业未能在中国境内A股完成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或者被任何第三方以不低于增资的估值收购100%股权。

  2. 未执行回售权的原因

  公司仅对上述增资获取的合纵锂业14.2857%股权约定了回售权,但公司另持有收购获取的11.4691%股权未约定回购义务。考虑整体出售持有合纵锂业的全部25.7549%股权,比单独执行合纵锂业14.2857%股权回售权并继续持有其11.4691%股权,更加符合公司利益。

  综上,公司未执行回售权的原因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请说明交易对方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公司回复:

  经核查,交易对方陈红梅、深圳市智祥创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祥柏赫动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锂星、宜春科源、湖南中大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1. 主要核查程序

  (1)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增资、收购、出售合纵锂业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获取合纵锂业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水单等资料,检查其交易是否真实,分析增资、收购、出售的定价公允性及合理性;

  (3) 了解公司未执行回售权的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4)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深圳市智祥创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祥柏赫动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锂星、宜春科源、湖南中大工商信息,了解该等公司的股东构成、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5) 获取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陈红梅、深圳市智祥创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祥柏赫动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锂星、宜春科源、湖南中大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的书面声明。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主要核查程序,会计师认为:

  (1) 公司增资、收购、出售合纵锂业的定价公允,出售合纵锂业作价低于增资、收购作价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 公司未执行回售权的原因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 交易对方陈红梅、深圳市智祥创业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祥柏赫动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湖南锂星、宜春科源、湖南中大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四、你公司第四季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0.04亿元。请结合收入、成本、费用、产品价格变动等情况说明第四季度净利润与前三季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 公司第四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和主要产品平均价格与二、三季度无明显差异

  2020年度,公司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幅度较大,第二、三季度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业绩趋于稳定。第四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和主要产品平均价格与二、三季度无明显差异。

  2020年度,公司分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净利润和产品价格等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 第四季度净利润与前三季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第四季度净利润与前三季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系:(1) 计提科丰新材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增加信用减值损失3,552.23万元,详见本报告一(三)1之说明;(2) 计提永诚锂业商誉减值准备,增加资产减值损失2,941.88万元,详见本报告一(二)3之说明;(3) 计提对合纵锂业的担保损失,增加信用减值损失1,357.94万元,详见本报告一(五)2之说明。

  上述因素合计影响净利润7,852.05万元,导致第四季度净利润显著偏低。剔除上述因素影响后,公司第四季度的净利润与前三季度不存在重大差异。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1. 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公司各季度财务报表,对主要科目的发生额进行合理性分析;

  (2) 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第四季度利润下滑的原因;

  (3) 检查公司第四季度的差异原因,关注是否合理。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主要核查程序,会计师认为:

  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与前三季度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五、你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为3.87%,请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等情况说明其毛利率较低的原因与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20年度,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为3.87%,结合产品上下游价格变动、成本费用归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情况,分析如下:

  1、产品上游原材料主要系自供,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公司锂盐产品的上游原材料主要来源于子公司宜丰县花桥矿业有限公司白市化山瓷石矿矿石。白市化山瓷石矿矿权面积1.8714平方公里,截至2019年4月30日累计查明控制的经济资源量矿石量4507.30万吨,为锂盐生产提供了充分资源保障。由于公司采矿成本相对较为稳定,因此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2、下游碳酸锂产品价格波动较大,对毛利率影响较大

  公司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2020年1-3月处于试生产阶段,其中一条生产线于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另一条生产线于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锂盐产品于2020年4月起实现对外销售。2020年4月至12月,锂盐产品日均价走势图如下: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有色网

  由上图可见,2020年第二、三季度锂盐产品销售价格持续走低,电池级碳酸锂和工业级碳酸锂均价仅为41,826.00元/吨和35,844.00元/吨,且此时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初期,为锁定优质客户,给予了一定的价格优惠。2020年第四季度锂盐产品销售价格有所反弹,但公司产品定价有滞后性,第四季度产品平均销售价格提升不明显。因此,2020年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较低。

  3、成本费用归集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公司生产锂盐产品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按生产步骤归集。人工、材料和制造费用按产品产量进行分配,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成本分配按完工产品的产量和在产品的约当产量进行分配。公司2020年度成本费用归集方法未发生变化,对毛利率影响较小。

  4、锂行业公司毛利率情况

  公司以锂瓷石为主要原材料,经选矿生产锂云母,并深加工生产碳酸锂。目前类似于公司的上市公司主要为江特电机,天齐锂业和赣锋锂业虽生产锂系列产品,但与公司的原材料来源和产品结构有较大差异。

  2020年,公司与相关上市公司锂盐产品经营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万元/每吨

  

  [注]天齐锂业和赣锋锂业销售的锂盐产品包含氢氧化锂、碳酸锂和氯化锂等,表中所取的销量数据系碳酸锂当量LCE,即固/液锂矿中能够实际生产的碳酸锂折合量。永兴材料和江特电机锂盐产品均系碳酸锂销售数量,因产品结构不同,故天齐锂业和赣锋锂业的平均单位售价和平均单位成本数据与永兴材料不具有可比性

  从上表可知,天齐锂业和赣锋锂业的毛利率远高于本公司,江特电机的锂盐产品毛利率远低于本公司,主要原因系:

  公司年产1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于2020年4月份开始陆续转固投产,公司初入新能源市场,客户尚不稳定,为拓展业务稳定客户关系,因此给予客户一定的价格优惠,导致碳酸锂产品销售价格偏低,毛利率偏低。

  天齐锂业拥有西澳大利亚格林布什锂矿等优质锂资源,为天齐锂业产品供应稳定和质量稳定提供了保障,降低了产品成本,提高了天齐锂业毛利率水平;赣锋锂业生产的锂系列产品主要系电池级氢氧化锂产品,产品溢价较高。同时其营业收入的28.98%来自于海外业务,主要系出口锂盐产品。近年来中国市场主要锂化合物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呈下降趋势,而国际市场的主要锂化合物价格变化则相对平稳,提高了赣锋锂业锂系列产品的毛利率;江特电机由于2020年度碳酸锂行业受周期性波动的影响,持续低迷,全年大部分时期碳酸锂产品市场价低于成本价。为减少亏损、提升产品竞争力,江特电机主动降低了现有产线的产量及销量和库存量,导致全年收入规模较小,单位碳酸锂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较高,毛利率较低。

  综上,公司锂盐产品毛利较低主要系受新能源市场行情影响,且因前期客户开拓需要,产品销售价格较低所致,具有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1. 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公司与销售、采购、生产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访谈公司管理层、销售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公司产品毛利率较低以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

  (3) 检查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订单及产品销售明细表,分析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变动情况;

  (4) 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比较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可比数据,分析公司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 核查结论

  通过实施上述主要核查程序,会计师认为:

  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较低主要系:

  (1) 碳酸锂市场价格低迷,单价持续走低;

  (2) 公司正处于市场开拓初期,为锁定优质客户,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公司锂盐产品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虽存在差异,但具有合理性。

  六、你公司前五名客户销售额中关联方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7.88%,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中关联方采购额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为11.58%。

  (一)请说明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主营业务、注册资本、主要财务数据(如有)、与你公司开展的具体业务、开展业务的时间等情况,并自查上述客户与供应商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你公司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并说明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及客户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原因。

  公司回复:

  1. 公司近三年销售收入前五大客户

  (1) 近三年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注1]久立集团包括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实业”)、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钢构”)和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立特材”)及其子公司

  [注2]宁波腾业贸易有限公司、腾龙精线集团宁波钢材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注销)均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公司

  (2) 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如下:

  

  (续上表)

  

  [注]根据公司与久立特材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经四届十九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批通过,自2019年6月起久立特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以及其母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公司作为公司关联方披露

  从上表可知,公司近三年与主要客户系长期合作,合作关系较为稳定,客户结构未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近三年采购金额前五大供应商

  (1) 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2) 近三年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如下:

  

  (续上表)

  

  从上表可知,公司近三年主要供应商变化相对较大,主要原因系:钢铁冶炼行业上游废钢和镍铁等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充足,市场竞争充分,切换供应商成本较低;公司采购随行就市,根据各个供应商报价和资质情况选择供应商。

  3. 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经查询公开信息,除久立特材及其子公司湖州华特和永兴合金外,其余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均未披露财务数据。

  久立特材、湖州华特和永兴合金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续上表)

  

  4. 前五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关联关系说明

  经核查,除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和久立特材及其子公司自2019年6月起为公司关联方外,其他客户与供应商除正常经营业务外,在股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往来。

  (二)请说明2020年你公司与前5大客户发生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相关交易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你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公司回复:

  1. 公司与前5大客户发生的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020年公司前5大客户均为不锈钢产品生产贸易企业,签订的合同均为一般商品销售条款,发生交易的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六(一)1之说明,交易具备商业实质。

  2. 相关交易是否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规定制定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主要销售不锈钢棒、线材及碳酸锂产品等,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内销收入在公司将产品运送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并由客户确认接受、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外销收入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已收取货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力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

  综上,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 前五名应收账款对应客户与公司前五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

  (1) 前五大应收账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公司2018年末收购永诚锂业时,科丰新材就负有对永诚锂业的债务,详见本报告一(三)1之说明

  (2) 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宁波腾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永立钢业有限公司和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期末余额为预收账款,金额较小

  从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名销售客户的信用政策均以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额合同款,故前五大客户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均较小。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中除科丰新材外,其余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均在公司给予的信用期和信用额度内。

  (三)请说明久立特材同时为你公司客户与供应商的原因与合理性。

  公司回复:

  1. 久立特材基本情况

  久立特材系由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周志江、陈培良、蔡兴强、李郑周、徐阿敏、张火根、张建新等7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于2005年9月19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久立特材作为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创建于1987年,座落于浙江省湖州市,是一家专业致力于工业用不锈钢及特种合金管材、棒材、线材、双金属复合管材、管配件等管道系列产品研发与生产的公司。久立特材公司股票已于2009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 公司与久立特材的合作背景

  公司与久立特材分别为对方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已形成多年产品购销关系。双方于2019年6月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进一步在供应链稳定、关键技术合作等多方面开展战略性合作,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和根本利益,实现互利共赢。

  (1) 久立特材为公司客户的合理性

  公司为国内不锈钢长材领域龙头企业,久立特材是国内最大的工业用不锈及特殊合金管材制造企业,亦是公司在多年经营过程中稳定的优质客户。为进一步促进双方在生产经营,技术研发等方面形成稳固长期的合作关系,公司与久立特材于2019年6月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久立特材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采购永兴特钢产品;永兴特钢承诺,满足久立特材对管坯原料的个性化定制需求,并确保产品质量和交期。同时,双方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发挥各自领域的优势,进行关键技术合作,共同推进高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标准制定,在高端特种不锈钢、双相不锈钢、超级双相钢、特殊合金等领域提高市场占有率,不断满足客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双方产品在油气开采炼化、核电等高端装备制造领域的应用提升。

  (2) 久立特材为公司供应商的合理性

  2020年,公司向久立集团采购的商品和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上表仅列示公司向其采购商品和劳务金额,不包含工程款

  从上表可知,公司与久立集团的采购业务主要集中在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永兴合金,其余系零星采购业务。公司向贸易公司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镍铁和水淬镍等原料,早在2013年已开始合作。公司向永兴合金的采购主要系产品加工费,2019年公司将不锈钢锻造车间快锻机组项目转让给永兴合金后(详见本报告十三(一)1之说明),公司生产流程中的锻造加工工序则委托给永兴合金加工,故需向永兴合金支付加工费。

  综上,久立特材同时为公司的客户与供应商具有合理性。

  (四)请说明关联销售与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并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定价的公允性。

  公司回复:

  1. 关联销售与关联采购的主要业务类型

  (1) 产品销售:公司向关联方久立集团销售不锈钢产品,主要应用于钢铁领域;

  (2) 原料采购:公司向关联方采购镍铁等物资,均为生产必需原料;

  (3) 其他业务: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及销售生产经营需要的其他业务及服务,包括电力、天然气及吊装费等。

  2. 形成关联交易的原因

  (1) 公司主营不锈钢业务所处的产业链使得关联交易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销售与关联采购属于产业链上下游公司之间的正常业务,是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撑。由于行业发展特性,公司下游知名品牌市场占有率较高,公司可选择的优质客户相对集中。

  (2) 公司所处地域相近,更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地处湖州地区,就近与久立特材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开展业务往来,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降低公司整体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开展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与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 结合市场可比价格说明关联定价的公允性

  (1) 关联销售定价

  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种类较多,选取销售金额前十的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明细如下:

  

  [注]公司向久立集团销售光圆(Ni10Ti≥9)定价与非关联方定价差异较大的原因系受规格型号及市场行情影响,公司向久立集团销售以口径大于200MM的规格型号为主,平均价格高于非关联方。另选取同一时期同种规格型号的销售单价对比:2020年11月规格型号为65MM的光圆,向关联方销售单价为15.47元/公斤,向非关联方销售单价为15.75元/公斤,单价差异-0.28元/公斤,差异率为-1.81%,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的销售定价系在保证产品毛利率的同时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灵活调整产品报价,主要由钢种、规格型号、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同种产品价格与非关联方价格基本一致,关联定价公允。

  (2) 关联采购定价

  公司的关联采购主要系向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购镍铁和水淬镍,浙江久立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提供工程施工服务,永兴合金主要提供加工服务,久立特材和湖州久立穿孔有限公司系零星采购。故选取湖州久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对比,明细如下:

  

  公司的采购价格主要系受原材料中金属镍含量的影响波动。从上表可知,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同种产品价格与非关联方价格基本一致,未见重大差异,关联定价公允。

  综上,公司关联销售与关联采购的定价均参考市场价定价,与非关联的采购价格或者销售价格无明显差异,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会计师核查程序及结论:

  1. 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公司与销售、采购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 实施销售细节测试,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销售合同、发货单、验收单、运单及客户回款记录等,检查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包括采购合同、采购订单、入库单、签收单及付款回单等;

  (下转C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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