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8)苏民再232-3号《民事裁定书》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林金坤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根据省高院《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本次应冻结林金坤先生所持公司股份数量为840万股,但由于林金坤此前已经被冻结360万股,因此本次只能冻结到剩余684.9万股。
此次冻结的具体原因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林金坤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23 证券简称:亚玛顿 公告编号:2021-03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2018)苏民再23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则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原告杨金国于2013年7月17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委托投资协议纠纷向公司、第三人林金坤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35)。
2013年9月28日,原告杨金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将林金坤的诉讼地位由第三人变更为被告以及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0)。
2014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股权转让纠纷案移交至常州中院管辖,常州中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
2016年5月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常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23)。
2016年8月1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48)。
2017年4月27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42)。
2017年6月19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应诉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7)。
2018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2)。
2018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2号《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
2018年9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2-2号《民事裁定书》。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2-3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金国于2021年8月13日向省高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金坤所持有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840万股股权的财产或权益。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再232-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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