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37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60.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1CDAA4014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根据募投项目不同用途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以下合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已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1年8月18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公司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不足《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公司相应扣减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其他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变。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公司根据不同的募投项目分别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迪、余志情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信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2022年12月31日)且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150万t/a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选矿装置及配套设施);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
3、《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项目);
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研究中心);
5、《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流动资金);
6、《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偿还银行贷款)。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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