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国城矿业 公告编号:2021-07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一”)和《关于对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二”),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一之内容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国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于2021年4月26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上述资金占用利息138.72万元。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0年8月末,国城集团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春光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担保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城矿业、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认真汲取教训,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独立性,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内控、资金管理、公章管理,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严格杜绝上市公司违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警示函二之内容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
经查,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1477X,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0QRN01,原名浙江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的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国城矿业资金的行为,2020年5月19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累计占用金额30,413.20万元。国城集团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并于2021年4月26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了上述资金占用利息138.72万元。国城矿业未就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4月,国城集团向安徽融恒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亿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日止。国城矿业为上述借款的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0年8月末,国城集团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国城矿业未就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国城集团作为国城矿业控股股东,未按照规定配合国城矿业就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吴城作为国城矿业实际控制人,上述关联方占用、担保行为均由你授意国城集团、国城矿业相关人员完成,应对上述行为负直接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国城集团、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们作为国城矿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强化守法合规意识,规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尊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在发现存在过上述资金占用、担保事项并进行充分调查后,已于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披露,且该等事项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将根据重庆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认真反思总结,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春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5号)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吴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6号)
特此公告。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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