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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3版)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5版)

  (上接C13版)

  (三)远达投资、永益投资、汇泽投资、显比投资(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锁定手续。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单位拟继续减持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四)发行人董监高持股平台益安投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京阳科技、中泰创投、中证投、金石灏沣、蔚然投资(其他持股5%以下的股东)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A股股票。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A股股票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魏玉东、李秀民、吕立强、宋成国、崔占新、陈承恩、崔汝民、马晓(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作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5)减持期限

  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票的,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七)董利国(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本人还将依法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股票。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高美峰(实际控制人魏玉东近亲属)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票的锁定手续。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三、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严谨的决策程序,重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与稳定,着重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诉求,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现金流情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统筹规划。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均应实施现金分红,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利润较少,不足以派发;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4、非经常性损益形成的利润或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纳入现金分红的范围;

  5、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的: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资产总额的20%;

  (2)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如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满足上述每年度最低现金分红后,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对上年度未分红留存资金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3、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减扣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五、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供需平衡、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导致的产品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拥有“苯酚、丙酮一双酚A一聚碳酸酯”的完整产业链。其中,苯酚为双酚A、酚醛树脂、杀菌剂、防腐剂以及部分药物的重要原材料;丙酮主要作为合成异丙醇、甲基丙烯酸甲酯、双酚A、甲基异丁基酮等的原料,也作为溶剂应用于炸药、塑料、橡胶、纤维、制革、油脂及喷漆等行业;双酚A主要用于聚碳酸酯及环氧树脂等高分子材料的生产,广泛应用于增塑剂、阻燃剂、热稳定剂、橡胶防老剂及涂料等精细化工产品;聚碳酸酯广泛应用于建筑建材、汽车制造及家用电器等行业。上述领域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受宏观经济及客户下游行业需求的影响较大。在全球及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化工行业周期性调整尚未结束及新型冠状病毒全球蔓延的大背景下,如发行人下游所在行业出现滞涨甚至下滑,则可能影响该等行业及其客户对发行人产品的需求量和价格,发行人业绩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二)原材料及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苯、丙烯和碳酸二甲酯,主要通过外购的方式保障原材料的持续供应。未来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成投产,发行人将增加对纯苯的需求以及新增丙烷、甲醇等原材料的需求,原材料采购规模和种类将进一步增大。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建设“10万吨/年高纯碳酸二甲酯项目”和“60万吨/年丙烷脱氢及40万吨/年高性能聚丙烯项目”,向上延伸聚碳酸酯产业链条,解决原材料瓶颈,加强原材料的自我保障能力。经过多年经营,发行人建立了“以产定购”的采购模式和完善的供应商评价体系,与主要供应商均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主要原材料均可从周边市场获得充足供应。但是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地提供合格的原料产品,或者主要供应商的经营状况恶化或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无法及时找到替代渠道,则将影响发行人的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与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化工市场供求关系、国际原油价格走势有较大的关联,其变动存在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若未来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而产品售价未能与原材料成本保持同步调整,将对发行人的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是国内首家拥有“苯酚、丙酮一双酚A一聚碳酸酯”全产品、全产业链的企业。聚碳酸酯的生产在技术、资金及环保等方面均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但未来仍将面临新进入市场者以及现有竞争对手的竞争。如未来市场需求的增速低于市场供应的增速,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发行人产品价格可能受到供需结构变化的影响而下降,进而对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构成不利影响。

  (四)“新冠疫情”引致的市场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开始爆发并已在全球迅速蔓延。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发行人所处的山东省东营市受疫情影响较小,发行人生产活动始终有序开展,未受到疫情影响,但由于疫情爆发初期,国内物流运输环节受到严格管制以及下游工厂的复工率不足,发行人产品销售活动受到一定干扰,短期内经营业绩有所波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国内新冠疫情已基本得到控制,国民经济有序恢复,疫情的后续影响正逐渐消除,发行人各项经营活动均已正常开展,但新冠疫情已对2020年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发达经济体作为聚碳酸酯产品的重要终端消费市场,其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经济下滑和物流管制可能通过相关产业传导并间接影响发行人产品下游需求,不利于发行人正常的采购和销售,继而给生产经营带来一定不利影响。

  若国内疫情突发不利变化或全球疫情持续蔓延,上述影响因素的叠加,可能对发行人未来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化学新材料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复杂,发行人已按规定取得了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行业标准及实际生产运营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生产装置的检查及维修,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亦未受到安全相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但由于发行人产品的生产涉及化学合成过程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在生产、运输、销售的过程中,存在高温高压等不安全因素,发行人不能完全排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其他偶发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发行人的财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六)业绩下滑风险

  当宏观经济或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发行人所处行业产能集中投放、原料和产品价格大幅波动、技术失密、发生安全或环保事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等情形出现时,公司经营业绩均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可能出现业绩下滑;若上述风险因素同时发生或某几项风险因素出现重大不利的情况,公司将有可能出现营业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下转C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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