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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4版)

  

  (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十路208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普通术语

  二、专业术语

  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拟由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5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公司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单位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单位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单位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单位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单位的战略安排、本单位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单位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单位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单位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单位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减持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单位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单位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单位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单位声明: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2、关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票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将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票减持行为。具体持股及减持计划如下:

  (1)持有股票的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本人认为上市及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发行人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非短期套利的投机行为。因此,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亦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及本人的战略安排、本人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计划

  如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所持股票的减持计划如下:

  1)减持条件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之日起至就减持股票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票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总量。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减持数量

  本人在所持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数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规定,每年度减持股票总数不超过本人其所持发行人股票数量的25%。若减持当年发行人出现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3)减持方式

  本人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协议转让等合规方式进行减持。

  4)减持价格

  本人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期间发行人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5)信息披露义务

  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如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并在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本人声明: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持股意向承诺进行相应减持操作;如未来依法发生任何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情形的,将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增持或减持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下转C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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