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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上接C1版)

  (上接C1版)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认为悦安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运作规范、业绩良好,已具备了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树敏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参与或负责完成三川智慧、昌红科技和三鑫医疗IPO项目,万年青、华帝股份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吴威成先生:东兴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硕士、保荐代表人。2013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或负责完成宇瞳光学、至正股份和元祖股份IPO项目,鸿发有色、正通电子、洁润丝和巴兰仕新三板挂牌项目,具有7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年内以及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披露减持后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经营,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人及受让方将承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分别按照上述承诺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岳龙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公司不会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在李上奎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以及控制本公司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李上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控制本公司期间,本公司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李上奎从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公司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公司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公司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股东岳龙合伙、宏悦合伙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限售条件外,在李博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的董事以及担任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之情形,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收盘价、减持价格等将相应调整;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在李博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届满之后四年内以及在李博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职务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李博自公司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股东于缘宝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本人的减持事宜进行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股东王兵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以及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以及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本人所持首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本人的减持事宜进行公告(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股东瑞和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所持公司A股股票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实际资金需要等情况,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对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信息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同时,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股东瑞智投资、瑞岚投资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企业不会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会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

  若发行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企业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企业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股东吴天骄、周伟明、吴世春、刘晓云、江西百富源承诺:

  自悦安新材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间接持股股东、监事宋艳、陈玉梅、蔡巍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间接持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李显信、罗永弟承诺:

  自承诺之日至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本人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A股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承诺将不因本人职务变更、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锁定期延长承诺;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会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的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会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发行前股份总额的25%;本人承诺将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若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承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并承诺将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承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需承诺不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人承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5%,且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本人将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5)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1)实施利润分配或转增股本

  ①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内首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将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制订并审议通过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公司实施完毕该方案。

  ②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本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该股价稳定措施。

  ③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案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的,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应当在股价稳定措施满足启动条件后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二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10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B、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20%;

  C、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⑦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且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前,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

  ③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④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B、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⑤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在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十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后,自增持股票行为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包括增持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的1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税后)总额的50%。

  ④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增持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B、一个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⑥公司股票若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实施股票增持事宜。

  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在聘任前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4、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2)公司控股股东人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预案的惩罚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详见本节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及“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本公司承诺自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承诺人承诺自欺诈发行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较发行前都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被摊薄。

  1、发行人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努力提高销售收入、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增厚未来收益,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改进完善全公司生产、业务流程,提高管理和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加强销售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针对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公司实施了员工持股,进一步增强公司凝聚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在规定时间内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同时公司制订了《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送股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2、实际控制人的措施及承诺

  承诺人李上奎、李博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发行人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短期内发行人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可能出现下降。针对此情况,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采取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承诺人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承诺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中的各项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及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发行人2020年6月2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发行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关申报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相关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4、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大华所承诺:“因本所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6814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0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1号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4513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承诺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同华承诺:“因本评估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机构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八、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承诺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2)如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李上奎、李博针对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人违反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或已公告增持具体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发行人应将与本人履行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冻结,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为止。

  ②如本人违反回购股份的相关承诺,发行人有权将与本人履行回购义务所需款项等额的应付现金股利予以截留,直至本人履行回购义务。

  ③如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则本人违反承诺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自动延长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6个月。

  ④如本人违反减持价格的相关承诺,应向发行人作出补偿,补偿金额按发行价格与减持价格之差,以及转让股份数相乘计算。

  ⑤如本人未及时上缴收益或作出补偿,公司有权从对本人的应付现金股利中扣除相应的金额,直至本人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⑥本人将暂停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完全且有效地履行相关义务。

  ⑦如果未履行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方式及金额由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之履行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如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则将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且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②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行人承诺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三)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本人保证,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4、若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将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享有优先权,本人单独或者合并投资控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将不再发展同类业务;

  5、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相应赔偿。

  十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李上奎、李博出具了《关于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

  1、悦安新材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对悦安新材构成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在本人作为悦安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悦安新材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3、对于不可避免的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与悦安新材或其子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悦安新材及其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合法权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悦安新材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悦安新材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做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做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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