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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6版)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8版)

  (上接C16版)

  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各项房屋所有权,不存在诉讼、纠纷或其他权利不确定性情况。

  (2)未办理权证的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明细如下:

  注:建筑面积以最终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面积为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14处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相关工程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020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6处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建筑物,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程规划、施工规划等审批手续,该等6处房屋建筑物已办理相关工程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在取得相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手续后将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20处瑕疵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拥有的全部自有房屋面积的比例为7.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因此,发行人存在因上述14处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关工程规划、施工手续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2020年4月8日,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维远化学申请补办该等14处房屋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维远化学可以按照现状继续使用该等房屋,不会就上述事项对维远化学予以处罚。截至证明出具之日,维远化学及其子公司维远贸易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利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确认“维远化学申请补办该等14处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维远化学可以按照现状继续使用该等房屋,不会就上述事项对维远化学予以处罚。截至证明出具之日,维远化学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020年9月7日,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办该等14处房屋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在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现状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我局不会该等房屋进行拆除,亦不会就上述事项对维远化学予以处罚。截至证明出具之日,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维远(东营)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021年1月7日,利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证明,确认“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目前处于试生产阶段,该项目配套建设现场机柜间、变配电所、冷冻站、泡沫站、加药间、扩建消防泵房六处房产均已办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手续,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在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前,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现状继续使用该等房屋,我局不会就该等房屋进行拆除,亦不会就上述事项对维远化学予以其他任何形式的处罚。截至证明出具之日,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记录,也没有因违反规划建设、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益安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上述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的20处房屋均为维远化学自有房产,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纠纷;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维远化学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办理相应房屋权属证书;如因此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益安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发行人自有的20处房屋建筑物具有一定法律瑕疵,存在受到行政处罚、面临拆迁的风险。但该等房产占发行人全部自有房产面积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相关规划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已就瑕疵房产出具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予以处罚的证明,发行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时还确认在发行人就该等无证房屋办理完毕不动产证书之前不会予以拆除。报告期内,发行人也未因此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维远化学因此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书事宜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租赁房屋及建筑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无租赁使用房屋及建筑物的情形。

  2、主要生产设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的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设备合计净值为131,918.15万元,占公司生产设备总账面价值305,385.46万元的43.20%,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无形资产

  发行人无形资产主要由土地使用权和软件使用权构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无形资产科目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的主要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拥有12宗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774,388.42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情况如下:(1)发行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原权利证书编号:鲁(2020)利津不动产权第0000676号,现权利证书编号:鲁(2020)利津不动产权第0002091号)作为抵押,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担保金额最高为9,498,624.00元,期限为2020年11月26日至2027年11月25日。

  (1)尚待办理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均已办理完毕权属证书,不存在尚待办理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

  (2)报告期内公司受到的针对土地的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受到有关部门针对土地的行政处罚。

  2、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并经商标局网站(http://wcjs.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31项商标注册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商标相关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3、作品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的作品登记证书并经查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作品名称为《利华益维远形象标识》的著作权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合法的《作品登记证书》(国作登字-2019-F-00697960),登记日期为2019年1月7日,著作权人为维远化学。

  4、软件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2项软件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平台(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64项专利。发行人已取得的专利明细如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专利相关的诉讼、仲裁或纠纷。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发行人受让专利共计2项:

  (三)特许经营权和许可经营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权。公司拥有的许可经营资质如下:

  发行人已经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等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资质许可或备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获得开展其业务所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或备案,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部分危险化学品的情形

  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发行人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及硫化氢的情形。

  发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硫化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持续拥有生产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及硫化氢所应当具备的资质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生产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及硫化氢的情形。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发行人存在因报告期内未取得涵盖上述产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其确认报告期内“维远化学于2017年9月份从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收购煤制氢及配套的空分装置,该装置于2017年5月23日取得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涵盖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维远化学收购该装置后,其装置生产地址、生产条件、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检验手段均未发生变化;2018年6月21日,维远化学进行聚碳酸酯项目的试生产,涉及产品为苯甲醚、甲醇,试生产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维远化学已于2019年1月4日取得了涵盖以上范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维远化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水、酸性气含有硫化氢,维远化学已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了涵盖硫化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本局认为,上述期间内维远化学依法依规办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报告期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鉴于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及硫化氢的情形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但发行人已于2019年1月4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于2019年4月29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硫化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发行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就此认定发行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发行人因此可能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苯甲醚、甲醇、液化氧、液化氮、液化氩、氢气、合成气(氢气86%、一氧化碳13%)及硫化氢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氢气的情形

  发行人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氢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此前,发行人存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并对外销售氢气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发行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东营市市监局出具的证明,其确认“维远化学于2017年9月份从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收购煤制氢装置,该装置于2017年4月20日取得了许可范围涵盖氢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维远化学收购该装置后,其装置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一直延续使用2017年4月20日取证时的生产设备、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等,维远化学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氢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我局确认,针对维远化学未取得上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间生产氢气的行为没有做出过处罚,将来也不会对此进行处罚”。

  针对上述问题,维远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报告期内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鉴于上述,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氢气存在一定法律瑕疵。但发行人已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许可范围涵盖氢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且相关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已确认未对发行人进行处罚,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发行人可能因此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氢气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发行人持有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利津县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发行人未持有《排污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总磷控制区域外的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应当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长三角区域外的合成材料制造业应当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发行人应当于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其确认“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维远化学应于2020年9月底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公司实际于2019年6月取得排污许可证,因此,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维远化学不属于无证排污情形”。根据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出具的说明,其确认维远化学“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维远化学未持有《排污许可证》,不属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维远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因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而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鉴于发行人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系由于《排污许可证》核发主管机关层级变更,且发行人已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目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且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属于无证排污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维远化学可能因此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同时《环保尽调报告》确认,“维远化学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能满足项目总量确认书及排污许可证要求,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4、发行人报告期内,因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导致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异丙醇,并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苯酚、丙酮年产量生产苯酚、丙酮的情形

  发行人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于2020年10月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内存在未取得许可范围涵盖异丙醇,许可产量涵盖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所增加产量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后续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取得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已覆盖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相关产品及产能。

  2021年1月19日,发行人安全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东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确认“维远化学在建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项目代码2019-370500-26-03-048626)已于2020年10月29日获得利津县人民政府试生产批复,试生产期限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维远化学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期间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该项目处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经我局初步审核,企业下一步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维远化学在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未受到我局处罚”。

  维远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因上述报告期内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而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试生产期间存在生产异丙醇,未取得许可范围涵盖异丙醇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苯酚、丙酮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产量的情形。但相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应当于试生产期间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行人试生产期间生产相应危险化学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维远化学因此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因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导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异丙醇并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苯酚、丙酮年产量生产苯酚、丙酮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发行人报告期内,因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导致存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异丙醇的情形

  发行人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于2020年10月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内存在未取得许可范围涵盖异丙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后续发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取得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换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已覆盖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相关产品及产能。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试运行期间生产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无证查处有关问题的复函》(市监质监函[2019]1390号),“新建、迁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建设、安装或调试阶段不属于正常生产阶段,在此过程中生产的产品也不是正常生产产品,不应按照‘无证生产’进行查处”,“企业完成建设、安装或调试,进入正常生产阶段后,有关市场监督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发行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主管部门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维远化学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项目代码2019-370500-26-03-048626)于2020年10月29日申请试生产,试生产期间为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维远化学试生产结束后需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以此为前提向市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且未发现实质性办理障碍;维远化学在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并销售相关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上述问题,维远化学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因上述报告期内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而使维远化学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索赔、诉讼或纠纷,导致维远化学因此受到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将给予全额赔偿。”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试生产期间存在生产异丙醇,但未取得许可范围涵盖异丙醇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试运行期间生产危险化学品是否按照无证查处有关问题的复函》确认试生产期间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形不按照无证生产查处,相关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已确认发行人在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期间生产并销售相关危险化学品不属于违反市场监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分别承诺全额赔偿维远化学因此受到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因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导致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异丙醇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除因35万吨/年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试生产导致发行人尚未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之外,发行人现已取得生产经营所应当具备的资质许可,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资质,且上述已披露的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取得相应许可证即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同业竞争

  (一)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有机化学新材料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拥有“苯酚、丙酮一双酚A一聚碳酸酯”的完整产业链。

  (二)同业竞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维远控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徐云亭、李玉生、魏玉东、陈敏华、郭建国、郭兆年、张吉奎、索树城、赵宝民、王海峰、李秀民、袁崇敬、薄立安、陈国玉、张尧宗、王守业等16名自然人,未发生变更。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控股股东维远控股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为益安投资。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等16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下转C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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