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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17版)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19版)

  (上接C17版)

  注:神剑化工于2020年11月变更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利华益利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实际经营业务,已于2020年7月9日注销;通益能源于2020年12月4日注销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企业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及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中,利华益集团的经营范围中涵盖化工产品生产或销售。根据利华益集团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出具的说明,其未实际经营业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及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中,利津炼化、炼化销售公司、清洁能源、益津能源、利华益科技从事的业务涉及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其中利津炼化为生产型企业,具有经营性资产,但销售的产品及产品用途与发行人产品不具有可替代性。上述企业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与维远化学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合,与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徐云亭等16人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生产的产品相同的业务,与发行人不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从事的业务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不存在同业竞争。

  (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等16人及主要股东向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云亭等16人为避免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将立即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

  为避免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维远控股、益安投资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维远控股作为控股股东出具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单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益安投资出具的承诺函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未直接或间接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本单位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单位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家公司或企业的股份以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参与对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等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单位将立即停止与公司构成竞争之业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纠正补救、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关联交易

  (一)经常性关联交易

  1、自关联方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028.85万元、1,462.83万元及5,029.89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成本的0.26%、0.42%及1.54%。

  (1)蒸汽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利津炼化的蒸汽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72.79万元、1.17万元及515.47万元。

  2017年9月底,发行人完成对利津炼化2×170吨/小时蒸汽装置及在建480吨/小时蒸汽装置相关资产及负债的收购,自此实现蒸汽的自给自足。2018年发行人480吨/小时锅炉于个别月份进行停产检修,检修时需外部采购少量蒸汽补充生产需要,因此2018年蒸汽采购量略大于2019年。2020年5月,由于发行人蒸汽装置进行检修,故向利津炼化临时性采购蒸汽供生产经营使用,2020年蒸汽关联交易金额有所增长。发行人同关联方蒸汽的采购价格采用市场化定价原则,价格主要依据同行业公司蒸汽供应或使用价格。

  (2)碳酸二甲酯

  利津炼化乙二醇装置副产少量碳酸二甲酯,可作为发行人主要产品聚碳酸酯原材料。由于运输便利的优势且产品质量符合公司生产需要,因此发行人向利津炼化购买该乙二醇装置的副产品碳酸二甲酯,采购价格与利津炼化对外销售价格一致。

  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向利津炼化采购碳酸二甲酯的金额分别为368.27万元及1,496.52万元,占发行人采购碳酸二甲酯总额比例为1.39%及4.02%,发行人生产过程中所需碳酸二甲酯主要通过外购的方式取得,从利津炼化采购的碳酸二甲酯比重较小。利津炼化生产的碳酸二甲酯同时销售给发行人及其他第三方,二者定价基本保持一致。

  2019年8月发行人剥离煤制氢及乙二醇资产组后,煤制氢及乙二醇装置于2019年9月以来在利津炼化体内运行。2019年碳酸二甲酯关联交易发生期间为2019年9-12月,2020年碳酸二甲酯关联交易发生期间为2020年1-12月,故双方2020年度碳酸二甲酯关联交易规模有所增加。

  (3)冷凝水

  冷凝水为含矿物质极少的纯水,可作为除盐水用于发行人蒸汽装置补给水。利津炼化乙二醇汽轮机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冷凝水,发行人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将该部分冷凝水进行再次利用并视作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利津炼化冷凝水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0元、713.98万元及1,656.32万元。2020年度,发行人同利津炼化冷凝水交易金额增加,主要因乙二醇装置于2020年度在利津炼化体内完整运行12个月,冷凝水产量扩大,因此双方关联交易金额增加。

  (4)氢气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利津炼化的氢气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0元、138.87万元和753.21万元。发行人苯酚、异丙醇的生产需要少量的氢气,而氢气为危险化学品,对产品的生产和运输有极严格的管理要求。为保证氢气的运输安全性和供应连续性,发行人以管输形式向利津炼化采购氢气以满足装置生产需要,交易价格依据第三方调研机构及公开可比交易价格。

  (5)可燃废气

  可燃废气为利津炼化乙二醇装置产生的非可回收气体,由于维远化学锅炉可燃烧此气体,故利津炼化将此气体提供给发行人,供发行人锅炉使用,可燃废气参考上市公司高炉废气披露的单价并进行热值换算后,可燃废气定价为0.109元/立方米。

  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公开可比交易价格及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的价格报告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利津炼化关联销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氢气

  2017年发行人收购利津炼化煤制氢装置相关资产及负债,利津炼化的主要产品汽、柴油加氢需要外购氢气,故利津炼化从发行人处购买富余氢气。2019年发行人向利津炼化剥离“煤制氢+乙二醇”资产组,利津炼化可自己生产氢气,故2019年氢气关联交易金额下降,2020年以来,发行人与利津炼化未发生氢气关联销售。

  (2)蒸汽

  发行人蒸汽装置的设计产量较高,自身无法完全消耗热力装置产出的蒸汽,故将富余蒸汽出售给利津炼化以满足对方的生产需求。发行人向利津炼化销售蒸汽占自产蒸汽的比例为8.82%、10.77%和19.52%。未来,随着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运营,自有装置蒸汽消耗量大幅增加,蒸汽外售数量下降,将减少对利津炼化的蒸汽关联销售。

  (3)氮气和仪表空气

  2017年9月资产收购后,空分装置为发行人所有。由于氮气和仪表空气为工业生产中必备辅助性材料,发行人空分装置在满足自身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将富余产量向利津炼化销售,发行人氮气和仪表空气定价参考第三方调研机构及公开可比交易价格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2020年,发行人同关联方仪表空气交易数量和金额大幅下降,主要系利津炼化投产一套空气压缩机装置可生产仪表空气,对外采购量下降。2019年8月发行人剥离煤制氢及乙二醇资产组后,煤制氢及乙二醇装置不继续在维远化学体内运营,发行人生产规模精简,氮气的富余产能增加,并将富余产能对外销售,故2020年度氮气关联销售金额有大幅度增加。

  (4)循环水降温服务

  发行人循环水冷却设施在满足自身生产系统需要的基础上,存在富余的水冷却能力,发行人利用自身循环水冷却设施的富余水冷却能力关联方提供循环水降温服务,并采用成本加成法定价。

  (5)氧气

  氧气由空分装置产生,为利津炼化乙二醇装置生产中必备的辅助性材料。2019年乙二醇装置资产剥离给利津炼化后,利津炼化向发行人购买氧气供其乙二醇装置生产使用。

  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公开可比交易价格及第三方市场调研机构出具的价格报告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6)除盐水

  发行人除盐水主要用于蒸汽锅炉供水,由原水经处理后产生。报告期内,发行人在满足自身生产需求的基础上,将富余除盐水销售给关联方,定价参考公开可比交易价格定价。报告期内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702.61万元、566.36万元及2,122.90万元。2019年8月资产剥离后,煤制氢及乙二醇装置不继续在维远化学体内运营,发行人生产规模精简,除盐水的富余产能增加,2020年度除盐水关联销售金额有较大幅度增加。

  3、关联方租赁

  (1)出租情况

  单位:万元

  2019年8月发行人剥离煤制氢和乙二醇资产组后,资产剥离后双方存在少量的关联租赁情况。2019年,发行人向利津炼化出租资产的交易金额为189.77万元,出租期间为4个月;2020年,发行人向利津炼化出租资产的交易金额569.30万元,出租期间为12个月。因此,2020年关联出租金额较2019年出有较大幅度提升。

  (2)承租情况

  单位:万元

  2018年,维远化学从关联方利津炼化承租的资产主要为电子衡用地,上述资产的权属已归发行人所有。除苯甲醚罐租赁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向关联方租赁资产的情形。上述资产租赁均使用成本加成的方式定价,关联租赁定价公允。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5、关联交易必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利津炼化同时存在采购及销售业务,发行人与利津炼化之间交易的主要商品为氢气、氧气、仪表空气、氮气、蒸汽、除盐水、冷凝水等化工生产的辅助材料和工业热源,以及少量副产品和租赁服务等。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双方存在部分辅助装置拥有富余产能,为避免装置闲置在满足自身需求前提下向对方提供服务。氧气、氮气、仪表空气、蒸汽等产品为大型化工企业生产中必备的辅助性材料和工业热源。生产上述产品的装置产能从建设经济性以及保证供应角度考虑通常会有一定的富余产能。由于利津炼化及发行人周边无其他可上述产品的可选供应商,而发行人与利津炼化距离较近且具有管道运输优势,因此发行人与利津炼化在优先满足各自生产需求的基础上,就该等富余产能部分产生关联交易,此举有助于保障双方生产过程中辅助性材料和工业热源供应的时效性及连续性,并避免远距离采购带来的运输风险及高物流成本,具有商业合理性。

  第二,存在少量副产品以及部分可回收资源对于对方有利用价值。发行人与利津炼化厂区地理位置相近,彼此装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如少量碳酸二甲酯等副产品及有重复利用价值的可燃废气、冷凝水、除盐水等可回收资源,该等资源对于对方存在一定利用价值,因此双方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双方的商业利益,并降低工业尾气排放量,就上述产品同时存在关联采购和销售业务。

  第三,发行人与利津炼化存在互相提供服务及租赁设备的情形,其产生的原因为由于发行人及利津炼化厂区实际地理空间限制及相关规范要求,发行人同关联方需共用少量辅助性生产厂房及设备以及部分装卸、仓储设施等,从而形成拥有资产的一方向共同使用的另一方提供装卸、冷却等生产性服务或出租仓库、监控、配电室、副产品储罐等厂房设备的情形。

  发行人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随着发行人35万吨苯酚、丙酮、异丙醇联合项目等主要在建工程的投产运营,发行人对蒸汽、仪表空气、氮气等产品的自身消耗量将明显增加,富余产能减少,进而降低向利津炼化的关联销售规模;同时,关联方利津炼化亦在新建空分装置并扩大蒸汽产能,未来将降低自发行人处采购的氧气、氮气、仪表空气和蒸汽等工业气体和工业热源数量规模。

  (二)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7年底之前,实际控制人对包括发行人在内的实际控制的各企业进行统一的信贷管理,关联担保行为均未收取或支付利息或担保费。上述行为已得到整改规范,2018年以后不存在新增的关联担保,且发行人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均已在2019年解除。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已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2)报告期内,关联方为发行人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末:

  单位:万元

  截至2019年末:

  单位:万元

  截至2018年末:

  单位:万元

  2、融资性票据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向关联方开具融资性票据的情况。

  3、关联方抵账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关联方的抵账情况如下:

  (1)2018年,利津炼化为公司代垫采购款或其他费用12,267.69万元,公司代付利津炼化代垫采购款或其他费用1,748.64万元。

  (2)2018年,公司向利津炼化偿还代垫款项与占用资金29,767.85万元。

  4、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1)重大关联方资产转让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关联方发生的重大资产转让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发展战略规划,为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链条,突出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更有效的进行资源布局,发行人拟对公司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并经股东大会商议决定出售其乙二醇产业链条。

  2019年8月30日,维远化学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产剥离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资产出售相关事宜。

  针对上述资产剥离事项,信永中和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了《专项审计报告》(XYZH/2019JNA10223)。经审计,截至2019年4月30日,经审计的本次剥离资产组资产总计118,139.61万元,净资产112,894.77万元。基于上述审计结果,东洲评估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了《利津炼化拟收购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组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19]第1141号),经评估资产组价值为115,777.11万元,与审计结果基本一致。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并参考审计评估结果,确定上述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27,609.84万元。

  资产出售的具体情况请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设立以来股本的形成及其变化和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2、2019年8月,资产剥离”。

  (2)其他关联方资产转让

  除上述关联方资产转让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关联方的其他资产转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同关联方的资金拆入和拆出情形。关联方资金拆借产生的主要原因系为提高利华益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利华益集团实际控制人对其同一控制内的企业融资或经营产生的资金采取统筹调配使用的管理方式,以满足各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经过发行人规范整改,2019年1月后,发行人不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均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提资金利息,利息计提合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1)资金拆出

  单位:万元

  2018年,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的资金拆出行为,拆出金额主要用于利津炼化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产生的资金需求,相关款项均已于2019年1月结清,且自2019年起不再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经过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针对上述资金拆入和拆出行为,发行人于每月末根据资金拆借平均余额,比对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

  (2)资金拆入

  单位:万元

  发行人于2018年存在向关联方的临时性资金拆入行为,拆入金额均已于2018年内偿还完毕,且自2019年起未再发生。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并将严格执行该等内部控制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严格控制发行人同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情形,实际控制人徐云亭等16人、维远控股、永益投资、远达投资、汇泽投资、显比投资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参见本节“六、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三)关联方往来余额

  1、应收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关联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应付项目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关联方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020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近三年(2017-2019)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公司近三年关联交易进行追溯确认,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此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近三年(2017-2019)的关联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和表决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2017-2019)关联交易情况》能够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近三年(2017-2019)的关联交易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开展上述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近三年(2017-2019)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就公司报告期内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宜进行了确认,关联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此回避表决。

  2020年8月18日及2020年12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出席上述会议,上述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此回避表决。

  (五)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发行人财务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1、魏玉东先生,男,中国国籍,1957年10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县化肥厂技术员、供应科副科长、科长、厂办主任、副厂长,利津炼化副厂长,利津炼化总经理,利华益神剑化工董事长;2016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党委书记、董事长,目前兼任利华益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维远控股董事。

  2、李秀民先生,男,中国国籍,1972年6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利津炼化催化车间班长、生产调度、技术设备科科长,利华益多维化工副总经理,神剑化工总经理,新科能源总经理,利华益集团副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目前兼任利华益集团董事、维远控股董事。

  3、吕立强先生,中国国籍,1981年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工程师。历任利津炼化热电运行车间职员,利华益集团总部办公室职员、企管部副部长、部长;利华益多维化工监事;利华益利津炼化监事,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

  4、宋成国先生,中国国籍,1975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历任利津炼化财务科出纳、会计,利华益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三阳纺织董事,汇泽投资普通合伙人;2017年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

  5、李润生先生,中国国籍,1952年6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教授级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办公厅副主任、信息中心主任,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部委正厅局级)、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销售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厅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厅主任,咨询中心副主任,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党委副书记、副会长,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国家智库常务理事等职。2019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目前兼任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程凤朝先生,中国国籍,1959年6月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管理学博士,金融科学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供职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汇金公司),任中国工商银行股权董事,汇金公司派出董事战略与科技委员会主席,中国光大集团监事,中国农业银行股权董事,中国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第三届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特聘教授。现任中关村国睿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会会长,2019年4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目前兼任五矿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下转C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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