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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7版)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9版)

  (上接C7版)

  (二)责任主体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要求拟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并出具相关承诺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任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四)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2、每次回购履行期间: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

  3、每次回购比例:公司回购股票,每次回购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回购方案实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回购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回购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发行人本次回购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股份回购情况报告书。(1)实际股份回购比例达到股份回购方案规定的目标回购比例时;(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回购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6、回购股票注销: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五)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做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每次增持比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比例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目标增持比例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金额不低于本人上年在公司领取薪酬的3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

  5、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不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公司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本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本人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本人将极力敦促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承担其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3)若本人未在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本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本人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本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本人每月薪酬的50%,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4)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得因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当年本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本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本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减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本公司上述财务指标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一)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董事会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通过了设立专项账户的相关决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并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能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快速发展。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资资金,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适用)的约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

  1、本人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不无偿或以不公开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在职务消费过程中本着节约原则行事,不奢侈、不铺张浪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做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少武及实际控制人张秋芳、张通承诺:

  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予以赔偿,自上述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依法赔偿损失的相关承诺履行完毕,其将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的承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本所为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本所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七、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下转C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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