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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30,277,615股,限售期为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号),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550,000股,并于2020年9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2,631,579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70,181,579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3,903,55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6,278,028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46名,对应的股份数量为30,277,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4%,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1年9月2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宁波国富永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程小兵、皖江(芜湖)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杨凌东方富海现代农业生物产业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本企业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本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上一年度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若在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每股净资产的价格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发行前公司持股的监事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在本人任职期间,以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5、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发行前公司持股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2、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发行前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浙江七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恒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普永泽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若于本企业拟减持时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股份减持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届时将按照该规定进行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于本企业拟减持时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股份减持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届时将按照该规定进行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企业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企业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发行前公司其他持股5%以下的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2、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原则上本人/本企业应遵循前述承诺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企业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4、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海通证券认为:

  (1)瑞联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瑞联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瑞联新材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0,277,615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9月2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48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日(星期三)上午10:00-11: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securities@xarlm.com。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8月16日发布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1年9月1日上午10:00-11:00举行2021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日(星期三)上午10:00-11: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刘晓春先生

  总经理:刘骞峰先生

  财务总监:王银彬先生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1年9月1日上午10:00-11:00,通过互联网登陆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1年8月30日(星期一)17:00前将有关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securities@xarlm.com。公司将在发布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电话:029-68669089-8709

  邮箱:securities@xarlm.com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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