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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501         证券简称:韦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转债代码:113616         转债简称:韦尔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减少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晶圆测试及晶圆重构生产线项目(二期)”的投资金额,并将调整的募集资金用于新增的“晶圆彩色滤光片和微镜头封装项目”、“高性能图像传感器芯片测试扩产项目”和“硅基液晶投影显示芯片封测扩产项目”,该事项已经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鉴于上述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244,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4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并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90,151,886.79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4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003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2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晶圆彩色滤光片和微镜头封装项目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乙方已在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乙方募集资金项目“晶圆彩色滤光片和微镜头封装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账户名称: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216130100100307182

  银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61号1-2层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崟、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高性能图像传感器芯片测试扩产项目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乙方已在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乙方募集资金项目“高性能图像传感器芯片测试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账户名称: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216130100100307203

  银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61号1-2层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崟、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硅基液晶投影显示芯片封测扩产项目

  甲方(发行人):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发行人子公司):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4号)核准,甲方公开发行可转换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乙方已在丙方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用于乙方募集资金项目“硅基液晶投影显示芯片封测扩产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具体信息如下:

  银行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账户名称:豪威半导体(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号:216130100100307312

  银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261号1-2层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崟、李广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如果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甲方、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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