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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6           证券简称:洁特生物         公告编号:2021-052

  

  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或“公司”)股东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资投资”)和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越润都”)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5 号)和《关于对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一)对汇资投资出具的《警示函》

  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公司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546,415股,占上市公司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55%,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卓越润都出具的《警示函》

  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公司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14,890股,占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01%,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应的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汇资投资和卓越润都收到《警示函》后,均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上市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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