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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董事会就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40.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93.8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其中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2021年上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37,044.4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募集资金专户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了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全资子公司浙江杭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杭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保持公司产品技术先进性,同时不断扩充、完善公司产品线,巩固并强化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的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较难单独核算其直接经济效益。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六)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2020年12月22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浙江杭华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保本型理财产品等),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在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中,涉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进行现金管理的“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结构性存款-专户型2020年第221期S款”收益资金因银行结算原因实际到账时间为2021年7月1日。

  (七)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八)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以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九)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因募投项目实施尚未完毕,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 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0,408.36万元向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进行分批增资,用于“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4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在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林洁女士主持,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其他重要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8月25日

  

  公司代码:688571                                  公司简称:杭华股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

  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部分,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1.7 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 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截止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5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杭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杭华”)调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杭华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华功材”),并同时变更相应实施地点。

  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00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3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6,4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58,938,264.1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35.85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4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56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浙江杭华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7,461,735.85元低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的投入金额38,285.90万元。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前提下,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金额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并基于公司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考虑,公司拟调整“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即由全资子公司浙江杭华调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并同时变更相应实施地点,该项目投资总金额和募集资金投入总金额保持不变。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除上述内容调整、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变化,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部门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开立/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目前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已承担起公司全部液体油墨业务板块,集液体油墨生产、研发和销售于一体,由其实施新建的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项目(一期工程)已于2020年内正式投运,在充分考虑并利用全资子公司杭华功材现有的资源和基础上,将现有两个募投项目“年产1万吨液体油墨及8,000吨功能材料项目(二期工程)”和“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进行统筹设计、优化配置,有利于今后公司液体油墨业务的整体发展。

  而公司本部一直以来主要从事胶印油墨和UV油墨的生产、研发和销售。基于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配置,并考虑未来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而进行本次调整,将有利于公司在不同产品体系的应用领域,尽早发挥新建研发设备和应用试验装备的实际效用,并因地制宜地开展对新材料研发项目的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和活动实践,使得公司不同产品的研发工作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更加紧密地结合。

  此外,公司本部拥有行业内领先的国家CNAS认证分析检测中心,同时地处杭州下沙高教园区附近,有利于与浙江工业大学、杭州师范大学等专业高校建立更加紧密的研发合作关系,深入推动在产学研方面的长期合作,促进研发合作的开展和研发项目的推进,同时亦有利于公司吸引和壮大人才队伍建设。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调整变更,是公司基于目前的业务布局和资源整合,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六、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了现有的业务资源和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履行了必要的审议、表决程序,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用途的情形,其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以上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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