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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增加公司收益。

  ●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存款类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1 年8 月 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存款类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四)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拟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存款类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单个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决议有效期

  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六)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其批准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金额、期限、选择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七)公司对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管理层需事前评估投资风险,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保本存款类产品。

  2、公司管理层将跟踪以闲置自有资金所购买的保本存款类产品的投向、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的保本存款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5、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存款类产品不得涉及关联交易。

  6、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存款类产品,坚持稳健原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资金收益,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四、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和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8 月 24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4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独立董事辞职的情况说明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晓东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董事会对李晓东先生在担任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公司独立董事李晓东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少于董事会席位数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晓东先生的辞职申请将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能生效。在此期间,李晓东先生将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相关职责。

  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名,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吴引引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 2021 年8月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任吴引引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相应接任因李晓东先生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对应的专门委员会职务,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吴引引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引引女士的相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独立董事候选人吴引引女士具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意《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附: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引引,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法律部工作人员、厦门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厦门市开元区公证处公证员、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科员、法律援助律师、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副主任、浙江省杭州建德市副市长(挂职)等职。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沪宁电梯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吴引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2021-016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9月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9月9日 14  点 3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9日

  至2021年9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披露于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相关信息。

  公司将在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登载《世茂能源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 2021 年 9 月 8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6:30)持有关证明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办公楼二层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一)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原件;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二)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 2021 年 9 月 8 日 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六、 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二)会议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产业园广兴路8号办公楼二层董事会秘书 邮政编码:315475

  (三)联系人:吴建刚; 电话:0574-62087887,传真:0574-62102909

  邮箱:shimaoenergy@shimaoenergy.com;

  (四)其他事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若有变更将按规定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5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日处理

  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项目情况: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项目建设总费用(工程动态投资)约17,894万元(实际以最终审计决算金额为准)。

  ● 特别风险提示:项目尚需当地发展改革委及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取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投资情况说明

  (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余姚市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的唯一厂家。由于余姚经济的发展,城乡垃圾的收集逐年在迅速增加,原有垃圾焚烧厂的垃圾池容积偏小,不能保证垃圾发酵,影响垃圾焚烧发电效率,特别是当每台垃圾焚烧炉检修投运的时候,3台500t/d无法满足全部垃圾焚烧的要求。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要求,公司拟在厂区内扩建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项目建设总费用(工程动态投资)约17,894万元(实际以最终审计决算金额为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总投资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与本项目有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本项目位于公司厂区内,项目占地面积3540㎡,同时项目区远离居民村庄,水、电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备,具备建设条件,符合允许类。

  (三)建设内容及规模:在原有3×500t/d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基础上,新增一台500t/d的炉排式垃圾焚烧炉和一台12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系统,并配套建设一座垃圾坑和一根烟囱,最终形成全厂2000t/d的垃圾日处理能力。

  (四)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本项目投资估算为17,894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7,894万元,其资金来源由企业自筹解决。

  (五)环保及其他事项:本项目建设将全面落实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其他相关工作。

  (六)项目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有利于实现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

  本项目的建成,将改变余姚市现有垃圾处理场处理的现状,实现了城乡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处理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处理技术先进、管理水平科学的目标。

  2、有利于节约土地资源

  本项目的建成,节约了土地资源。采用焚烧方式处置垃圾后,垃圾减量达到85%左右,缓解了余姚市垃圾处理的压力。

  3、有利于人居环境的改善

  本项目的建成,将杜绝原简易填埋处理产生的污水、废气等二次污染,改善了人居环境质量,有利于居民身体健康状况的改善。

  4、有利于余姚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的建成,使余姚市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上。保护了自然资源,保持了资源的可持续供给能力,逐步使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

  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发电为社会提供大量优质能源。焚烧后产生的残渣,密实、无菌又可为社会提供建筑材料。废铁等金属材料经磁选回收后又可为社会提供金属用料。因此本项目的建成保护了生态环境,为社会节约了资源,创造了财富。

  三、本项目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环保达标、安全卫生、运行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建成一座国内较高水平的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有利于余姚市城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既保护环境,又达到资源循环利用的目的。通过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表明,项目具有一定的财务盈利能力、清偿能力和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因此本项目在财务上是可行的,具有显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本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1、 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尚需发展改革委及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审批机关的核准,能否取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2、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影响,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进度等计划和预测存在不能按期推进和实现的风险。公司将积极研究国内经济形势及相关政策,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和治理能力,从而有效把控风险,使项目能够按照预期有序推进。

  3、项目从试运行、投产到全面达产尚需一定时间,后续建设中可能将面临政策变化、产能利用率不足、经营管理、盈利预测与未来实际经营情况存在差异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1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增加公司收益。

  ● 投资品种: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保本存款类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上述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 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于 2021 年8 月 24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承销”)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45.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目的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拟使用不超过 3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品种

  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单个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上述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四)实施方式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其批准额度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商业银行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法律文书。公司的具体投资活动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理财产品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管理层需事前评估投资风险,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保本存款类产品。

  2、公司管理层将跟踪以闲置自有资金所购买的保本存款类产品的投向、进展和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安全性风险。

  3、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4、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的保本存款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5、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存款类产品不得涉及关联交易。

  6、 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将通过上述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投入进度的情况。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划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进行现金管理,其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司代码:605028                                公司简称:世茂能源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80,000,000 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该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注1:公司的股东为:世茂投资、世茂铜业、李春华、李思铭,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1、世茂投资100%的股权由李立峰、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等五人共同持有,其中李立峰持有33.33%股权,李象高持有26.67%股权,周巧娟持有20.00%股权,李春华持有10.00%股权,郑建红持有10.00%股权。李立峰与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与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即世茂投资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2、世茂铜业100%的股权由李象高、李立峰、世茂投资、周巧娟、李春华、郑建红共同持有,其中李象高持有33.04%股权,李立峰持有29.46%股权,世茂投资持有10.71%股权,周巧娟持有8.93%股权,李春华持有8.93%股权,郑建红持有8.93%股权。即世茂铜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企业。

  3、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春华为李立峰之胞妹,李象高、周巧娟夫妻的成年子女。

  4、公司自然人股东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夫妻的成年子女。

  李立峰、郑建红、李象高、周巧娟、李春华、李思铭6名自然人合计控制公司100.0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上述自然人中:李立峰和郑建红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和周巧娟为夫妻关系,李象高、周巧娟为李立峰的父母,李春华为李立峰的胞妹,李思铭为李立峰、郑建红的女儿,上述6人为一致行动人,已于2019年1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06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立峰先生主持,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和掌握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按要求编制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2021年半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80,000,000 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存款类产品,如银行结构性存款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议《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同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相关款项,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晓东先生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相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控股股东宁波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名,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吴引引女士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并相应接任因李晓东先生辞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对应的专门委员会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4)。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的议案》

  公司在原有3×500t/d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基础上,扩建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配置1台处理量为5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中温次高压余热锅炉+1台C12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系统,并配套建设一座垃圾坑和一根烟囱,最终形成全厂2000t/d的垃圾日处理能力。项目建设总费用(工程动态投资)约17,894万元(实际以最终审计决算金额为准),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总投资额度内具体组织实施与本项目有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日处理500吨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5)。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16)。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上述议案3、4、5、8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07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8月24日在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邮件、专人送达、电话等方式通知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雅君主持,会议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监事会各位监事一致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公司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风险较低,且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能得到保障。择机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议《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1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08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2021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需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采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 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为执行新租赁准则,本公司重新评估主要租赁合同的确认和计量、核算和列报等方面。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首次执行的累积影响金额调整首次执行当期期初 (即 2021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新准则的实施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09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拟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1年半年度利润,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36.31万元,提取盈余公积后,截至 2021 年半年度,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 28,765.58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1年半年度拟以160,000,000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分配2021年半年度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0元(含税)。

  2、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半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及资金状况,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兼顾了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规范、有效。监事会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公司2021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2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7,620,926.95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号)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6,720.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7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54.0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于2021年7月6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372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同时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0日出具的《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第9274号),截至2021年8月19日止,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64,75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6,820,926.95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820,926.95 元。

  综上,本次拟置换的金额共计7,620,926.95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五、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是按照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依法依规实施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符合公司经营生产发展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前期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置换金额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世茂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9274号)。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13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000万股新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数量为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 14.1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 56,720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245 万元。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天健验[2021]372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一)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购支出),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公司用自有资金作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公司日常汇总与保留相关单据。

  (二)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每月定期填写募集资金置换申请单,根据当月实际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同时匹配对应的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公司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审核相关的置换申请,同时将当月的置换申请和内部审批单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

  (三)置换申请得到批准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募投项目建设相关款项,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资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二)监事会意见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公司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东方投行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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