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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诉茂名名油公司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证券代码:600310         证券简称:桂东电力       公告编号:临2021-057

  债券代码:151517         债券简称:19桂东01

  债券代码:162819         债券简称:19桂东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货款1,3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案件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广西永盛”)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902民初77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3年12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就与茂名市名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茂名名油公司”)、保证人陈超海、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求判令被告茂名名油公司返还预付货款余额1,323万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并要求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广西永盛胜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2018年11月,被执行人之一李志强因不服法院判决,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10月9日、2017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案再审判决情况

  2020年9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未作出判决。2021年6月,本案通过网络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永盛收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粤0902民初771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茂名名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17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货款1,173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18%计至付清款项时止)给原告广西永盛。

  二、被告陈超海、李志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永盛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446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55,533元,合计192,239元,由原告广西永盛负担12,962元,被告负担179,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依法生效。公司以前年度已对上述债权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公司及广西永盛公司将依法对涉及债权进行追偿,如能收回将会对公司今后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影响,但能否收回部分或全部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902民初771号)

  特此公告。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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