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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于2020年9月向面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000.20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1.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9,622,74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18,695,909.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0,926,830.6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10日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0CDA4017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实际已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合计322,371,619.74元,

  (三)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2021年半年度广西鹏越“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34,691,078.67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7,151,729.22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召开了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0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修订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经2020年10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该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制度修订的议案,修订后的制度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现行相关规则。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施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另有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48,500.00万元用于现金管理,具体内容查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于2020年9月22日根据募投项目不同用途分别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都得到有效履行。专项账户银行定期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公司授权保荐机构可以随时查询、复印专项账户资料,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查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广西鹏越于2020年9月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开立了一般账户,2020年10月21日,本公司、广西鹏越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至此,该账户纳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尚在建设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不适用。

  (四)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本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五)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半年度公司未有发生超募资金相关情况。

  (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和去向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除进行现金管理以外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九)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2021年半年度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金额合计为488万元。截止2021年6月30日,用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金额累计488万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不适用。

  (二)募投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不适用。

  (三)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本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2021年半年度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存放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情况。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概述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1.6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于近日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1,160.00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扣除承销保荐费用12,600,000.00元(含税)(承销保荐费用合计13,600,000.00元(含税),公司已于2021年01月22日支付1,000,000.00元(含税))后转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2,886,677.28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387,982.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40144)。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募投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为248,656,482.97元,账户余额合计895,226,475.90元。

  2、募集资金募投项目投资情况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1、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情况说明

  公司已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拟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合计为126,809,554.20元,其中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150万t/a中低品位磷矿综合利用选矿装置及配套设施置换人民币78,655,698.43元,福泉市新型矿化一体磷资源精深加工项目—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装置置换人民币170,000.00元,30万吨/年硫铁矿制硫酸项目置换人民币47,983,855.77元,均为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先期投入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核查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合计126,809,554.20元。

  (2)监事会意见

  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有利于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时间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为126,809,554.20元。

  (4)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的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1CDAA40146),发表鉴证如下:我们认为,川恒股份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川恒股份公司截至2021年08月18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支付情况。

  (5)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议案文件、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川恒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川恒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1CDAA40146)。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事项无异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证券简称:川恒股份,证券代码:002895)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使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额度不超过12.0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并授权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的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5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9月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2,000股,发行价格为11.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09,622,740.00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7,649,669.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1,973,070.88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1,046,240.28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890,926,830.6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0CDA4017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37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160.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11.60亿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人民币15,274,659.4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XYZH/2021CDAA4014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截止2021年6月3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广西鹏越使用额度不超过55,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有效期(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即将届满。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本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合计126,809,554.20元。

  2、募集资金闲置原因

  由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广西鹏越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投资品种,具体情况如下:

  (一)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品种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投资品种。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3)短期,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现金管理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12.0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决议有效期

  本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 个月内有效。

  (四)具体实施方式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的总经理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明确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风险控制措施

  (一)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二)公司将建立投资台账,安排专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进行保本型低风险投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可转债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一切正常,现金流健康,由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均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股份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合计总额不超过12.00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不超过12个月)、有保本承诺的投资品种,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有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2.0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查阅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本次对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文件,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四)《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8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使用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兑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37号)核准,同意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1.6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公司于近日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1,160.00万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在扣除承销保荐费用12,600,000.00元(含税)(承销保荐费用合计13,600,000.00元(含税),公司已于2021年01月22日支付1,000,000.00元(含税))后转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税金额15,274,659.44元(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12,886,677.28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2,387,982.1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4,725,340.56元(因发行费用中增值税进项税额842,381.69元未做进项税抵扣,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143,882,958.87元)。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1CDAA40144)。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使用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兑付。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工程建设实施进度,由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若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相关合同的,需与交易对方重新确认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款项。

  2、根据相关合同,经办部门向财务部提交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支付方式,并按《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计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经办部门提交付款流程并注明付款方式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财务部根据审批流程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财务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向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提报与银行承兑汇票等额的募集资金书面置换申请,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转到公司一般账户,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保荐机构可通过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1、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债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到公司一般账户。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使用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兑付。公司制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查阅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该事项的议案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川恒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1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恒胜兴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注销情况概述

  1、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700.00万元与贵州省兴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公司”)、贵州胜威福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威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贵州恒胜兴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胜兴公司”),本公司持股70%,兴泉公司持股20%,胜威公司持股10%。三方股东设立恒胜兴公司的目的在于运营公共渣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84、2020-091、2020-092)。但恒胜兴公司在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罗尾塘组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由于环保政策要求等原因导致项目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公司股东提议将该公司予以清算注销。

  2、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投资签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因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罗尾塘组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项目已不满足建设条件,恒胜兴公司成立目的已不能实现,其他两方股东已无继续与本公司签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前提条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事项已丧失继续执行的可能性,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已不能实现。

  3、恒胜兴公司注销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子公司注销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恒胜兴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贵州恒胜兴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AK4H1H70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牛场镇双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

  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

  成立日期:2020年11月23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共渣场建设、运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恒胜兴公司截止2021年7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清算注销的原因

  恒胜兴公司在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罗尾塘组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因环保政策要求等原因导致项目目的不能完全实现,公司股东提议将该公司予以清算注销,前述项目不再继续实施。

  四、清算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恒胜兴公司的清算注销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因恒胜兴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因此公司注销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五、其他相关事项

  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外投资签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因福泉市双龙工业园区(罗尾塘组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项目已不满足建设条件,恒胜兴公司成立目的已不能实现,其他两方股东已无继续与本公司签订《工业固废公共渣场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的前提条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述事项已丧失继续执行的可能性,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已不能实现。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麟矿业参与探矿权竞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1年8月12日发布《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隔山榔磷矿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黔公资矿出告[2021]2号),隔山榔磷矿位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持有的小坝磷矿山东部,与小坝磷矿山为同一矿体,为小坝磷矿山矿体向东及深部的延伸,为保障接替资源,福麟矿业向公司申请参与隔山榔磷矿探矿权竞拍。

  2、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授权福麟矿业管理层办理本次竞拍、购买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本次交易金额预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让人: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2、出让探矿权名称:贵州省福泉市道坪镇隔山榔磷矿探矿权。

  3、区块面积:1.172(以坐标计算为准)。

  4、勘查矿种:磷矿。

  5、出让期限:5年。

  6、矿石储量基本情况:经贵州省土地矿产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在拟设探矿权范围(+940m~+740m标高)内估算磷矿石资源量306万吨,其中:控制资源量75万吨;推断资源量231万吨。另估算(+880m~+500m标高)潜在磷矿资源2126万吨。概算磷矿体伴生碘资源量973吨、氟资源量500992吨。

  7、挂牌起始价及增价幅度:本宗探矿权挂牌起始价为5355万元;竞买增价幅度为100万元或其整数倍。

  8、竞买方式: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竞买,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挂牌活动结束,最高有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竞拍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隔山榔磷矿位于福麟矿业持有的小坝磷矿山东部,与小坝磷矿山为同一矿体,为小坝磷矿山矿体向东及深部的延伸,有利于为公司提供接替资源保障。

  四、风险提示

  1、按照前述竞买方式规定,福麟矿业能否竞得隔山榔磷矿探矿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竞拍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若福麟矿业竞得隔山榔磷矿探矿权,因矿产资源勘察也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出让人不退还已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等相关费用:

  (1)在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区块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能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政策变化、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对探矿权造成不利影响;

  (3)以往开展的地质工作及形成的地质勘查资料存在瑕疵;;

  (4)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或不能转为采矿权的;

  (5)不可抗力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广西鹏越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鹏越”)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90%。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广西鹏越投资建设“20万吨/年半水-二水湿法磷酸及精深加工项目”,本公司以借款形式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广西鹏越,广西鹏越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约定每年向本公司支付利息。广西鹏越建设项目积极推进,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及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广西鹏越向全体股东申请按出资比例增资,增资总额为53,0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按出资比例认缴出资47,700.00万元,广西南国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铜业”)按出资比例认缴出资5,300.00万元。

  2、本次增资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广西鹏越进行增资,因公司前期已将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以借款形式提供给广西鹏越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增资将由本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借款转化为实缴出资。

  2、广西鹏越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3、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议案,广西鹏越增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构成如下:

  

  4、南国铜业已同意增资,若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议案,广西鹏越股东结构不会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广西鹏越仍在本公司并表范围内。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南国铜业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本协议将于该议案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增资

  1.1 本次增资前,广西鹏越的注册资本为9,00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整)。广西鹏越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3,000.00万元(大写:伍亿叁仟万元整),增资扩股后广西鹏越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000.00万元(大写:陆亿贰仟万元整)。

  1.2各方同意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本公司同意以货币资金人民币47,700.00万元(大写:肆亿柒仟柒佰万元整)(简称“出资款”)认购广西鹏越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7,700.00万元(大写:肆亿柒仟柒佰万元整),占广西鹏越本次增资注册资本的90%,南国铜业同意以货币资金人民币5,300.00万元(大写:伍仟叁佰万元整)(简称“出资款”)认购广西鹏越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5,300.00万元(大写:伍仟叁佰万元整),占广西鹏越本次增资注册资本的10%。

  1.3 增资后广西鹏越的股权结构

  单位:万元

  

  2、陈述、保证与承诺

  2.1 公司与南国铜业承诺:各自履行与本次增资扩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若涉及)等程序。

  2.2 公司与南国铜业承诺: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1)其公司章程或其它组织性文件;(2)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命令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规定;或(3) 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本身和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2.3 公司与南国铜业向广西鹏越保证均有足够的资金完成本次增资扩股行为,并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出资款。

  3、违约责任

  3.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1)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

  (2)不论是故意或过失,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

  (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3.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下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3.3 若乙丙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出资时间缴纳出资款,每逾期一日按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

  4、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4.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4.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广西鹏越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5、其他

  5.1 本协议对各方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均有约束力。

  5.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5.3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5.4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5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各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本协议壹式柒份,协议各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增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有利于解决广西鹏越项目投资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缺口,减少因借款产生的财务费用,对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增资扩股协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天一矿业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瓮安县天一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矿业”)为本公司参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比例为49%,为满足天一矿业建设资金需求,加快推进公司老虎洞磷矿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天一矿业向全体股东提出增资申请,申请全体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增资,增资总金额为人民币59,421.90万元,全部增资金额计入天一矿业注册资本。若全体股东均同意增资,增资完成后,天一矿业注册资本由57,458.10万元增至116,880.00万元。天一矿业现有股东按持股比例认购增资部分注册资本:其中四川蜀裕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裕矿业”)认购30,305.17万元,本公司认购29,116.73万元。

  2、公司对天一矿业增资涉及变更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不再对天一矿业、绿之磷增加投资以及不为天一矿业、绿之磷的融资提供担保等支持的议案》,变更原因为公司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在相关主体中的权益,为适应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对天一矿业与原股东按股权比例同比例增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公司增资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增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本公司增资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货币出资。

  2、天一矿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3、若本公司股东大会及蜀裕矿业各自均审议通过增资议案,天一矿业增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构成如下:

  

  4、若天一矿业现有全体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增资,不会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天一矿业仍是本公司重要参股子公司。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蜀裕矿业将分别提交双方有权机构审批,在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增资金额、增资方式及认缴时间等相关内容。

  本公司将在双方签订增资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增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本次增资将用于老虎洞磷矿开发建设,有利于解决天一矿业建设所需的部分资金缺口,正常推进老虎洞磷矿开发建设,对本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0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福泉磷矿磷矿石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关联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通过人民法院追偿债务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以其所有的磷矿石抵债。

  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已基本完成对福泉磷矿持有的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收购,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已完全消除。但由于本次福泉磷矿取得磷矿石且需对外销售具有偶然性,为避免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福泉磷矿将该批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

  3、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段浩然、彭威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0880H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贵州省福泉市

  法定代表人:肖勇

  注册资本:28.49亿元人民币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高坪乡英坪村

  主营业务:磷矿石产销。

  控股股东: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

  2、2021年7月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福泉磷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福泉磷矿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得磷矿石的基本情况:重量约1.2万吨,平均品位25%左右,定价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交易金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福泉磷矿与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将参照前期日常关联交易签订“购销合同”。

  四、交易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麟矿业已基本完成对福泉磷矿持有的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收购,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已完全消除,本次福泉磷矿取得磷矿石且需对外销售具有偶然性,为避免与本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福泉磷矿将该批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

  2、本次福泉磷矿拟销售给本公司的磷矿石来源为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该事件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单位:万元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控股子公司已基本完成对福泉磷矿所持有的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收购,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已完全消除,本次福泉磷矿拟销售给本公司的磷矿石来源为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该事件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福泉磷矿将执行所得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应当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本次福泉磷矿拟销售给本公司的磷矿石来源为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该事件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形成同业竞争,福泉磷矿将执行所得磷矿石销售给本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吴海斌先生、段浩然先生、彭威洋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与福泉磷矿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收购股权磷矿磷矿石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吴海斌、段浩然、彭威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福泉磷矿拟销售给公司的磷矿石来源为福泉磷矿与其债务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债务人以物抵债,该事件具有偶然性,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川恒股份收购福泉磷矿磷矿石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与福泉磷矿进行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福泉磷矿磷矿石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1-105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麟矿业增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第二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福麟矿业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2021-065、2021-073)。

  现福麟矿业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由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HX02G7D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子军

  注册资本:伍亿玖仟柒佰玖拾柒万伍仟圆整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13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矿石产销;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山机械经销;进出口贸易。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住所: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道坪镇谷龙村三屯01幢01层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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