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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流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30          证券简称:拉芳家化          公告编号:2021-05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20人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1,08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8%。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年9月6日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芳家化”或“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为12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1,085,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7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林三华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7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0年7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0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7名调整为129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5.7万股调整为230.2万股;同时确定以2020年7月2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权益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230.2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0年9月4日,本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21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人民币8.16元/股的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李多等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7,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岱珣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股,回购价格为8.1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权益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庄严、费尧和曾丽媚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46,000股,同时因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予以调整,调整后回购价格为8.07元/股;待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登记工作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226,681,000股减至226,635,000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1年7月19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并向符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56.684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19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及解除限售时间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日为2020年9月4日;因此,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9月3日届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0 年7月28日,因此,上述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时间已于2021年7月27日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完成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激励计划》规定的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实际激励对象为128人(在资金缴纳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全部的限制性股票,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存在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中4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程序;尚有3名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6,000股限制性股票已完成审议程序但未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程序;另外1名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手续,但尚未履行相关回购注销程序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

  除上述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综上,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20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5,000股。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20人,可解除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85,000股。

  

  注:上述表格中“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扣除了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完成审议程序但未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程序;同时扣除1名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手续,但尚未履行相关回购注销审批程序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1年9月6日。

  2、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085,000股。

  3、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上表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及“总计”中均包括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6,000股(该限制性股票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含有1名激励对象已办理离职手续,但尚未履行相关回购注销程序的18,000股限制性股票。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部门层面业绩指标等其它解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且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的考核结果相符,同意公司办理相应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部门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0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均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范围内,且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1年9月3日届满。公司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12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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