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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股票简称:大晟文化         股票代码:600892            公告编号:临2021-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约1,199.7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截至本公告日,预计中联传动和吴宗翰合计需赔付不超过1,199.70万元;如中联传动最终被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支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主张赔偿权利。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将以中联传动实际赔付金额、以及吴宗翰、孙勤、王秋野赔付给中联传动的金额以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 2020 )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诉讼阶段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刘小初,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4XXXXXXXX,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沙沙,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重庆康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302739397923N。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

  被告:吴宗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公民身份号码 3701051963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2、诉讼请求:

  (1) 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5 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二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07年7月,二被告向原告共借款5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为5%。被告吴宗翰于2008年6月5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7年4月25日,被告吴宗翰与原告等签署协议书,确认前述连带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5日。截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0年10月28日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二、案件判决结果

  中联传动于近日收到(2020)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小初借款本金490万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4月24日的利息500万元;

  2、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小初以借款本金4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以及支付以49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3、驳回原告刘小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 合计117,060元,由被告无锡中联传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宗翰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中联传动被大晟文化收购前,且被告吴宗翰作为中联传动的总经理及业务负责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刻意向公司和中联传动隐瞒该诉讼,并向法院隐瞒中联传动信息和其任职情况,中联传动因此未实际收到法院传票,导致法院公告送达,中联传动被缺席审判。

  根据( 2020 )渝0103民初30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截至本公告日,预计中联传动和吴宗翰合计需赔付金额不超过1,199.70万元。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联传动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9,391.45万元,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835.54万元,该公司缺乏偿付能力。大晟文化作为中联传动股东,仅需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如中联传动最终被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支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主张赔偿权利。本次判决对公司业绩的最终影响,将以中联传动实际赔付金额、以及吴宗翰、孙勤、王秋野赔付给中联传动的金额以及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公司应对措施

  1、中联传动已决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并对案涉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2、因中联传动总经理及业务负责人吴宗翰恶意隐瞒债务,未将相关一审诉讼情况告知公司及时应对,其个人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目前公司对吴宗翰进行停职处理,并将向其追究相关责任。

  3、鉴于中联传动原股权转让方吴宗翰、孙勤、王秋野恶意隐瞒中联传动被收购前的债务,根据大晟文化、中联传动、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于2015年1月签订的《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与宝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联传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如中联传动被执行赔付,中联传动将在赔付后根据实际赔付金额全额向吴宗翰、孙勤、王秋野主张赔偿权利,并视情况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联传动&吴宗翰&刘小初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渝0103民初30738号 - 一审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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