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06版)
1、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公司回购的股票或定向发行公司的股票。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6、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或劳务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
3、激励对象因正常退休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其他行权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行权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缴纳完毕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行权后及时支付当期将行权的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行权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人员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1年8月27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857.3万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68元/股(假设公司授权日收盘价为2021年8月27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81%、17.45%、18.71%、17.94%(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及以上的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7958%。(采用公司所属证监会同行业2020年年度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首次授权日为2021年9月中旬,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798 证券简称:康普顿 公告编号:2021-03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普顿”)于近日收到公司总经理朱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朱磊先生因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但仍继续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并负责新业务开发,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及相关委员会委员,其在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的相关职务也不变。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朱磊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选举副董事长情况
公司董事会选举朱磊先生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简历见附件一),协助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认为朱磊先生具备履行副董事长职责所必须的条件和能力。
该事项以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前提。
朱磊先生的副董事长任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朱磊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在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至今,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选举公司副董事长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公司聘任总经理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聘任杨奇峰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见附件二),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主管公司的主营业务。任期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杨奇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且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至今,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附件一:朱磊个人简历
朱磊:男,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墨尔本大学管理学学士、悉尼大学商学硕士、悉尼大学会计硕士、麦考瑞大学金融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在读。曾任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国际融资部科员,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副总监、市场部副总监、路邦事业部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青岛康普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附件二:杨奇峰个人简历
杨奇峰:男,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曾任青岛啤酒第二有限公司工程师、主任,青岛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工程经理,艾默生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法罗力热能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青岛圣戈班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国HMY集团(中国区)/上海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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