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1版)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邮件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9月13日 9:30-11:30、13:00-15:00
(三)登记地点: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 9 号公司证券部
(四)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会议本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出席会议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六、 其他事项
1、预期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通讯地址:浙江省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9号
联系人:吴超群
联系电话:0576-87718605
邮箱:stl@starrypharma.com
邮编:317306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520 证券简称:司太立 公告编号:2021-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沈文文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 期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有关授予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0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士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0 年 9 月25 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39.5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4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5.99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5、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1年6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激励对象中 9 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21 名激励对象因 2020 年个人绩效未完成,不符合当期全部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上述30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35,572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说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份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1年6月实施完毕。
根据的《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
P=P0-V=39.82-0.50=39.32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82元/股调整为39.32元/股。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 2021 年6月已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39.82元/股调整为39.32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 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司太立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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