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事项。
2、 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27日(星期五),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穴市大金镇梅武路100号大金产业园行政楼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阮澍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108,298,8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4822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346,995,039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2,995,100股,该等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3,999,939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87,592,0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628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0,706,8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01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20,706,8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0194 %。
3、公司在任董事9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会议3人;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计算表决比例时,均保留百分比小数点后四位,并采用四舍五入方式计算):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了议案1、2,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9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6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明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292,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5%;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0,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0%;反对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8月12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明确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洪波、戴 威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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