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1-临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粤华包的相关股东就粤华包2020年度利润分配所得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及缴纳红利所得税。
2、若相关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及缴纳红利所得税,则相关税务责任由股东自行承担。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包”)2020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已于2021年4月28日实施完毕。就粤华包2020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事宜,粤华包于2021年7月21日刊登《关于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的提示性公告》。
就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豪高新”)发行A股股份换股吸收合并粤华包的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或“本次合并”),冠豪高新已于2021年8月23日披露《关于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实施结果、股份变动暨新增股份上市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已于2021年8月27日完成证券转换,即粤华包股东持有的股份均已按照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确定的换股比例转换成了相应数量的冠豪高新的股份。
现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后粤华包相关股东利润分配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在证券转换时,粤华包的相关股东就粤华包年度利润分配所得进行申报红利所得税
证券转换后,粤华包的相关股东不再持有粤华包股份,均将转换成持有冠豪高新A股股票,该等证券转换事项,将视同粤华包的相关股东转让其持有的粤华包股份。
鉴于证券转换视同转让粤华包股份的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对于截至在证券转换日(2021年8月27日)仍持有的粤华包股票且同时为粤华包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8日)在册已获得粤华包年度利润的个人股东须按照其截至换股日的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个人股息红利税,即对于截至换股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就该等纳税的具体事宜,相关股东亦可以进一步向粤华包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咨询。
二、关于相关股东红利所得申报及缴纳的安排
对于截至在证券转换日(即2021年8月27日)仍持有粤华包股票且同时为粤华包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28日)在册已获得粤华包年度利润的境内外个人股东涉及的红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安排如下:
1、关于申报的安排
(1)申报时间
相关股东须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确定的换股日次月的十五日内(即2021年9月15日前)进行申报并缴纳。
(2)申报的方式
相关股东可以现场申报,亦可通过信件、邮件等其他方式进行申报。
(3)申报须提供的文件
相关股东请补充完善附件一股东信息申报表,并请相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持股证明文件。
相关股东须提供身份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鸡路508号
联系人:施慧、梁建东
咨询电话:0756-8666978、0756-8666685
邮箱地址:shih@htrh-paper.com、liangjd@htrh-paper.com
2、关于缴纳的安排
(1)关于缴纳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截至换股日(即2021年8月27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按1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缴纳的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红利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故就相关股东涉及红利所得税将由粤华包进行代扣代缴,请相关股东在向粤华包完成红利所得税申报后通过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及时将其应缴纳的红利所得税转入粤华包如下账户:
开户名: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华达支行
账 号:4442 2001 0400 03194
(请备注投资者帐户名称加“补缴红利个人所得税”)
请相关股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完成红利所得税的申报及缴纳,若相关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及缴纳红利所得税,则相关税务责任由股东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7日
附件:股东信息申报表
注:持股期限指该股票买入时起至换股日为止的期间。如分多次买入,涉及持股期限不同,请分开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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