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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6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购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9年04月0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核心管理人员、核心研发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骨干等人员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授予人数217人,授予价格6.7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2、2019年04月04日至2019年04月13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发布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4月1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19-030)。

  3、2019年04月24日,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4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33)。

  4、2019年0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5月9日实施完毕,公司董事会对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6.76元/股调整为6.66元/股。同时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5月2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5、2019年6月,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款验资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涉及股份数7.0万股,公司最终向212名首次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2,393.00万股,授予价格6.66元/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9日,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6月1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6、2019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5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及1人因退休离任并申请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0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7、2019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六(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19年12月16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60名激励对象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66元/股;同意公司回购1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2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8、2019年12月,公司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上市登记工作,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60人,授予股数600万股,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具体详见公司2019年12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9、2020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2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75万股,回购价格6.66元/股,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2月2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0、2020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上述“6、7、9”回购事项,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5月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1、2020年6月18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合计回购2,227,500股,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6月2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

  12、2020年6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6月2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3、2020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3名离职员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进行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80万股,回购价格6.66元/股,具体详见公司2020年8月3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4、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12、13”关于回购的议案,具体详见2020年12月2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5、2021年1月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1月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6、2021年3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3月3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7、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15、16”关于回购的议案,具体详见2021年4月28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8、2021年6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6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19、2021年6月28日,公司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合计回购注销28,500股,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6月2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20、2021年7月,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股份的上市流通工作,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计184名,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240,750股,上市流通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7月13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0)。

  21、2021年8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2021年8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到期未重新签订,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个人所得税。”

  公司决定对上述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1.65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范石虎等2人合计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共1.35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人,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共0.3万股。

  三、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65万股,占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123,410.61万股的0.0013%。

  2、回购价格和定价依据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条规定,本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6.66元/股,回购款共计人民币10.99万元。

  股份登记完成后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实施了2019年及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并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1年5月17日实施完成。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36,904,5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0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预案公布前公司最新总股本1,234,677,0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1,733,853.85元;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上述两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均约定,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所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暂时留存,在该部分股份解锁后直接发放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故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作调整,为6.66元/股,且现金红利将不再派发,由公司收回。

  3、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在前次回购的基础上由1,234,077,577股减少为1,234,061,077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后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99万元,其中回购并注销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万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

  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由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1.65万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6.66元/股,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0.99万元,其中回购并注销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5万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3万股。符合公司《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1、公司董事会已就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事由、数量、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后履行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法定程序。

  九、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69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概述

  (一)股权激励方案概述

  为快速在全球范围内引进和吸纳高端人才,有效调动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Evive Biotech Ltd.(以下简称“亿一生物”,含其下属子公司,下同)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保障核心人员稳定,加速推进在研产品研发及商业化进程,促进公司创新及国际化战略目标达成,公司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拟对其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将核心员工的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为亿一生物管理层及其核心员工,拟授予的股权期权数量不超过7,268,972股,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103,842,462股的7.00%,其中首次授予4,985,000股,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的4.80%,预留2,283,972股,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的2.20%。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权来源为亿一生物新发股份,若按激励计划7,268,972股期权全部行权计算,亿一生物总股本将增加至111,111,434股,公司持有亿一生物的股权比例将由66.49%降至62.14%。前述激励对象可直接或通过持有持股平台相应份额间接持有亿一生物股权的方式参与本次股权激励。

  (二)审议程序

  2021年8月2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实施主体

  公司名称:Evive Biotech Ltd.

  注 册 号:351491

  住    所: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经营范围:(依开曼群岛當地法令無事先限制)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已发行股本数量:103,842,462股

  股东持股比例: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持股亿一生物66.49%的股权

  公司简介:亿一生物是一家植根亚洲的全球生物制药公司,致力于为全球患者开发新型生物疗法。通过专有的技术平台推动开发针对肿瘤和炎症疾病的一系列创新候选药物。亿一生物成立于2004年,现有200余名员工,遍及美国、新加坡和中国。亿一生物采用全面的方法进行药物开发,将卓越的研究和商业化能力与世界一流的全球监管专业知识相结合,将创新疗法快速有效地推向市场。拥有先进的cGMP设施,使公司能够按照FDA、EMA和NMPA的GMP标准进行商业规模生产。通过与行业、医生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开发出革命性的创新疗法,这些疗法将为全世界的患者和他们的家庭带来真正和持久的改变。

  三、控股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原则

  以激励控股子公司及其员工共同成长为目的,以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自愿为原则,根据相关法规以及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控股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二)激励方案的具体内容

  1、激励对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为经亿一生物董事会认可的,与亿一生物签署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在亿一生物实际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具体选择由亿一生物董事会根据现有员工职位、任职年限、能力、业绩等因素确定;未来新进员工根据其入职情况及进入亿一生物后的工作情况确定。

  2、期权数量

  拟授予激励对象合计不超过7,268,972股亿一生物股权期权,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103,842,462股的7.00%。其中首次授予4,985,000股,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的4.80%,预留2,283,972股,占亿一生物目前总股本的2.20%,预留部分将用于调剂或未来高端人才的吸引与激励。

  3、股权来源: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行权时亿一生物新发股份。

  4、资金来源:各激励对象实际出资的资金均由员工自筹,具体缴纳的时间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统一确定。

  5、行权价格:$4.06/股

  6、可行权日

  在激励计划经亿一生物董事会通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权期权在等待期满后,满足行权条件,且未发生任何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行或参与股权激励或不得行权的情形的,经亿一生物董事会批准即可行权。

  7、行权安排

  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特殊情况可由亿一生物董事会确定提前行权)。激励对象应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10年内分四期行权,在有效期内,若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按照下述行权安排行权,预留期权的行权期、行权时间及行权比例等与本次激励计划原则一致:

  

  注:在有效期内,各行权条件均满足时,激励对象可选择48月后一次性行权或分期行权。

  若激励对象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权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由亿一生物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取消已授予但当期不能行权的期权。

  四、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系为充分调动亿一生物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加速推进在研产品研发进程,激励核心人员努力奋斗,并将自身利益与亿一生物长远发展紧密结合,为亿一生物创造更大的价值,有利于亿一生物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的实施,不改变公司对亿一生物的控制权,不改变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促进员工与子公司的共同成长和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股权激励存在的风险

  1、激励对象参与意愿不强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激励计划实施进度缓慢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2、由于所处行业或其他外部环境原因导致亿一生物业务开展不顺利,股权激励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3、实施本次股权激励将计提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且该等费用在其摊销年限内可能存在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的风险,经测算,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其快速引进和吸纳高端人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研发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加速推进在研产品研发进程,激励核心人员努力奋斗,并将自身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该事项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亿一生物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其快速引进和吸纳高端人才,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加速推进在研产品研发进程,有利于将员工利益与子公司利益紧密结合,同时,完善了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

  七、董事会授权亿一生物董事会完成本次股权激励其他相关事项

  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特提请董事会授权亿一生物董事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的选择、股份或份额授予的条件、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机制、日常运营管理、境外投资审批备案、相关协议签署等与本次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相关的其他事项。

  八、报备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0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

  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签署协议类型:开发、生产及商业化许可协议

  2、签署协议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亿一同意将F-627相关的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权益独家许可给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在中国境内获得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许可转让给天晴南京顺欣,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受让并委托北京亿一进行生产,天晴南京顺欣需向上海亿一支付最高额不超过21,000万元的许可费,以及分级的净销售额提成费。

  3、特别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F-627已完成国内三期临床试验,试验结果全面达到临床试验预设评价标准,疗效与对照药品(原研进口药品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相当,目前处于中国境内注册申报前的准备阶段,F-627在中国境内的上市申请能否获得受理,受理后能否通过技术审评、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等核查程序,最终能否获批上市尚存在不确定。

  (2)新药研发是项长期工作且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受包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等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F-627在中国境内是否能完成注册上市、其销售业绩是否会高于或低于市场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合作是否能够达到约定的付款里程碑及理想的销售提成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因涉及担保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能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依法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21年8月26日,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一”或“许可方”或“乙方”)、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一”或“生产方”或“丁方”)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晴南京顺欣”或“被许可方”或“甲方”)签订了《商业化合作协议》,约定上海亿一同意将自主研发的在研品种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Fc融合蛋白(以下简称“F-627”或“授权产品”)相关的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知识产权和商业化权益独家许可给天晴南京顺欣,并在中国境内获得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许可转让给天晴南京顺欣,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受让;天晴南京顺欣受让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同意委托北京亿一进行生产,北京亿一同意接受该委托。

  天晴南京顺欣需向上海亿一支付最高额不超过21,000万元的许可费(3,000万元首付款,最高可达18,000万元里程碑款),以及分级的净销售额提成费。

  公司同意为上海亿一、北京亿一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天晴南京顺欣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正大天晴同意为天晴南京顺欣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上海亿一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涉及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企业名称: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

  3、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福英路1099号(江宁高新园)

  4、注册时间:2013年4月22日

  5、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6、关联关系: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其他关系。

  7、控股股东:正大天晴持有其100%的股权

  8、企业概述:天晴南京顺欣是正大天晴的全资子公司,位于南京市江宁高新技术开发区。天晴南京顺欣从事创新药和生物药的研发与生产。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0、天晴南京顺欣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涉及的产品情况

  1、产品基本情况

  F-627是基于亿一生物现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Di-KineTM双分子技术平台开发的创新生物药品种。是基于Fc融合蛋白技术,由CHO细胞表达的rhG-CSF二聚体,具有长效和强效的生物学特点。目前F-627主要应用于预防及治疗肿瘤患者在化疗过程中引起的嗜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可使肿瘤化疗患者嗜中性粒细胞迅速增殖和恢复,从而增强了免疫系统抵抗感染的能力,以防止患者在化疗期间死于感染或者其他相关并发症。

  2017年10月,F-627第二个国际II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05试验”)方案与FDA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SPA),表明FDA认可F-627的05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结果统计分析方法;2018年1月,亿一生物完成了F-627首个在美国开展的III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04试验”),并达到预设主要疗效终点,受试者耐受情况良好,安全性达到预期;2020年1月5日,亿一生物收到在中国开展的F-627的III期临床试验《统计数据图表合集》,统计结果表明,F-627中国III期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结果已全面达到临床试验预设评价标准,疗效与对照药品(原研进口药品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相当;2020年6月,亿一生物收到在美国及欧洲开展的05试验《统计数据图表合集》,结果显示,第二个国际III期临床试验成功达到预设主要疗效终点和次要疗效终点,药物疗效与对照药品相当;2020年7月,公司完成了05试验有关免疫原性的中和抗体检测,结果为阴性,标志着无药物相关的抗体产生;自此,F-627国内外开展的I期、II期及III期临床试验,均圆满达到临床试验预设目标。2021年3月30日,F-627向美国FDA提交BLA申请,2021年5月27日晚收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受理函,正式接受F-627的上市申请,标志着F-627正式进入技术审核阶段。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6月29日、2020年7月8日及2021年3月31日、5月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在研产品F-627国内III期临床试验结果达到预设评价标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关于控股子公司在研产品F-627国际III期关键性临床试验结果达到预设评价标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关于控股子公司在研产品F-627第二个国际III期关键性临床试验结果的进展公告》(2020-046)、《关于控股子公司在研产品F-627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及《关于控股子公司在研产品F-627项目的进展公告》(2021-047)。

  2、产品市场情况

  根据IQVIA数据统计,2020年美国G-CSF约有41.9亿美金市场规模,长效占比90%,主要以美国安进公司原研产品Neulasta为主,约占65%市场份额。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美国已上市产品除安进公司原研产品Neulasta外,还有4个类似物上市销售。2020年两个已上市销售的类似物Fulphila和Udenyca销售额合计7.75亿美金,占美国市场份额的18.49%。

  根据米内网统计,2020年中国G-CSF约有80.93亿元人民币的市场规模,其中,长效主要有3家,长效市场销售额从2017年9.99亿元上升到2020年52.71亿元,占比由2017年的25%上升到2020年的65%,长效市场占比越来越大。

  四、《商业化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各方

  甲方(被许可方):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

  乙方(许可方):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丙方(生产方):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丁方(保证人):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保证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亿一同意将F-627相关的在中国境内所有知识产权和商业权益独家许可给天晴南京顺欣,并同意在中国获得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许可转让给天晴南京顺欣,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受让并委托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亿一进行生产,北京亿一同意接受委托。

  3、协议金额

  协议总金额由最高不超人民币21,000万元独家许可费(首付款、里程碑付款),及分级的净销售额提成费组成,具体如下:

  (1)首付款3,000万元,本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

  (2)最高可达18,000万元的里程碑付款,将分别在授权产品F-627注册完成等里程碑条件,以及产品在中国境内年净销售额达到约定的数值后进行支付;

  (3)销售提成,在协议约定期间内,根据授权产品在中国境内年度净销售额的达成情况,由天晴南京顺欣按年度净销售额的达成规模,分级向上海亿一支付销售提成。

  4、保密责任

  合同各方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均不得将本项目技术秘密向第三方转让或泄露,或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目的。保密责任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保密义务直到相关保密信息非因任何一方及其关联方的违约行为而进入公知领域时止,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或解除而终止。

  5、违约责任

  乙方或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作出的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索赔,乙方、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义务或作出的任何承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第三方索赔,甲方应对乙方或丙方进行赔偿。

  6、保证责任

  正大天晴承诺为天晴南京顺欣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上海亿一、北京亿一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承诺为上海亿一、北京亿一在本协议及相关协议中的义务按约定向天晴南京顺欣提供一般保证,并承担赔偿责任。

  7、协议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自动延续5年,具体条款在2030年12月31日前一年内另行协商;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不再合作的,由双方另行约定。

  五、对公司的影响

  正大天晴及天晴南京顺欣均为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属公司,中国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销售网络遍布全国,拥有超过13,000人的全国领先学术推广团队,覆盖全国32个省的15,000+家医院和医疗机构,覆盖全国90%以上医院,销售体系强大,新品进入市场后可快速实现放量。其核心子公司正大天晴具有完善的专业学术推广体系、专业的服务体系和销售网络,在全国大中型城市设有400多个企业联络处或办事处,7,000余名学术推广人员和商务人员代表正大天晴在市场上进行药品的信息传递、沟通和反馈工作,形成了26个年销售额过亿元的“亿元产品群”。一类新药安罗替尼上市三年,年销售额近40亿,成为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三线治疗的标准用药。

  本次双方合作协议的签署,公司预计将借助正大天晴及其母公司在肿瘤领域强有力的商业化能力,快速打开F-627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实现其中国境内商业化价值,同时惠及中国更多CIN患者,同时也丰富了正大天晴在肿瘤产品线的布局。

  F-627中国境内合作伙伴的确定,为其实现全球商业化价值提供了良好的开端,也为公司对欧美等其他境外合作伙伴的选择积累了经验。

  F-627注册及商业化进程的陆续推进再次验证了亿一生物具备了全球研发、临床、申报和生产的综合经验以及将产品推向商业化的能力,标志着亿一生物正在实现从单一的产品研发企业向具有商业化能力的生物制药企业过渡。

  六、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F-627已完成国内三期临床试验,试验结果全面达到临床试验预设评价标准,疗效与对照药品(原研进口药品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相当,目前处于中国境内注册申报前的准备阶段,F-627在中国境内的上市申请能否获得受理,受理后能否通过技术审评、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等核查程序,最终能否获批上市尚存在不确定。

  2、新药研发是项长期工作且新药上市后的销售情况受包括市场环境、行业发展等在内的诸多因素影响,F-627在中国境内是否能完成注册上市、其销售业绩是否会高于或低于市场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合作是否能够达到约定的付款里程碑及理想的销售提成亦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交易因涉及担保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能否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要求,依法披露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商业化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1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

  协议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亿一”)、控股子公司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亿一”)履行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中的义务,及违反协议中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造成的第三方索赔,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期限为自控股子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产生后3年。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亿一、北京亿一与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及其全资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南京顺欣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晴南京顺欣”)签署了《商业化合作协议》,上海亿一同意将自主研发的在研品种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Fc融合蛋白(以下简称“F-627”)相关的在中国境内的商业化权益独家许可给天晴南京顺欣,并在中国获得F-627药品上市许可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该许可转让给天晴南京顺欣,天晴南京顺欣同意受让并委托北京亿一进行生产,天晴南京顺欣需向上海亿一支付最高额不超过21,000万元的许可费,以及分级的净销售额提成费。具体详见2021年8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因上海亿一、北京亿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故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与商业化合作协议互为前提,任何一方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另外一方将自动不通过。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亿一生物医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04年9月17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BO QI

  注册资本:33,2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生物技术、医药技术(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医疗设备的研发、开发,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上海亿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亿一生物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12年9月21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楼1、2、3层

  法定代表人:BO QI

  注册资本:15,19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03月25日);委托生产试剂、生物制剂原液及成品;生物医药、医疗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北京亿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主要内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亿一、北京亿一违反商业化合作协议中需履行的义务,而产生的损失或造成的第三方索赔,提供一般保证。担保范围为未按照协议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包含但不限于应返还的许可费、违约金、罚金、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及合理的费用(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用等))。担保期限为自控股子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产生后3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亿一、北京亿一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有利于控股子公司顺利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被担保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上海亿一、北京亿一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29.8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5.31%,均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9      证券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2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1.88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及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6,855,575.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6%;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570,383.0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从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员工参与持股计划认购份额未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并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在二级市场表现,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符合《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1.88元/股,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实施方式。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含)且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1.88元/股的条件下,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855,575.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6%;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570,383.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不超过12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实施回购事宜,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1.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855,575.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56%。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的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21.8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4,570,383.00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7%。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2,022,307,739.5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623,633,796.89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439,518,912.17元,未分配利润为4,496,830,442.91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5,000万元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25%,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4%。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关于本次回购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及未来6个月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有拟实施股份增减持的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决策、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就本次回购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骨干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等情况,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因股权激励方案或员工持股方案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导致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所需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019        股票简称:亿帆医药        公告编号:2021-073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15日下午1:00起

  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两种网络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9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7、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凌云路与文山路交口,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的议案》

  3、《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1、2、3已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请查看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关于对控股子公司签署产品商业化合作协议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通过信函、邮件、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9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4:00)

  (三)现场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凌云路与文山路交口,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四)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和持股证明登记;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及持股证明办理登记。(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二)。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邮件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五)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冯德崎、李蕾

  联系电话:0551-62672019、0551-62652019

  联系邮箱:lilei@yifanyy.com

  联系传真:0551-62652019

  邮编:230601

  (六)会议费用: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不可抗力影响而无法正常进行,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2019 ”,投票简称:“亿帆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①选举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6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6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②选举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3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③选举监事(应选人数 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在2位监事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得超过2位。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1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5上午9:15至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我单位(或个人),出席2021年9月15日召开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投票,并代为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注:1、委托人可在上述审议事项的同意、反对、弃权栏内划“√”,作出投票表示。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或签字):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法人股东须加盖公章,本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或自行打印均有效。 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样本自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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