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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下转C4版)

  

  Hunan Hualian China 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3号)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发行人声明

  本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在担任华联瓷业董事期间,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子女承诺

  作为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的间接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傅军的配偶吴向明、子女傅爽爽承诺如下:

  “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新华联亚洲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华联瓷业的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学文、凌庆财、彭龙、叶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承诺如下:

  “1、自华联瓷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华联瓷业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华联瓷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已发行的股份。

  2、华联瓷业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华联瓷业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份。

  4、本人所持华联瓷业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承诺及时向华联瓷业申报所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如果《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华联瓷业的股份转让另有要求,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股东致誉投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致誉投资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二)股东新华联亚洲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新华联亚洲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公司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公司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三)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华联悟石就其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华联瓷业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华联瓷业股票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华联瓷业,并由华联瓷业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华联瓷业股票。

  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承诺进行减持,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华联瓷业股票的:1、本企业将在华联瓷业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华联瓷业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收益(即减持华联瓷业股票所得扣除取得该等股票的成本后所获收益)归华联瓷业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本企业未及时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华联瓷业,则华联瓷业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本承诺出具之后相关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承诺将按照最新的减持规定进行减持。”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的规定做调整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相关增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致誉投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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