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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1-037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行民主路支行就与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卢一博、卢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本行民主路支行

  被告一:河南长坤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卢一博

  被告三:卢福明

  3、诉讼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5月28日签订两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共计5亿元,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亿元。

  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两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以被告一投资的某些在建工程中的若干套住宅及商业(“若干房产”),为被告一与原告在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5月27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协议)、最高债权本金合计为5亿元等的债务(“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被告二、被告三为被告一与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因被告一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各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688亿元及利息(含复利、罚息)47,407,260.78元,以上本息合计544,287,260.7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2)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基础费用77,000元,剩余费用按照《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的约定自实际发生之日支付;以上(1)、(2)项合计544,364,260.78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若干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预计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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