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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关于请做好原尚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请做好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告知函》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释说明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并做好发审委会议的准备工作。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该事项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市原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原尚”或“原告”)为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涉案总额177,056,209.73元(含欠付货款、违约金、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为凌勇、王兴惠、林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尚未执行,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风险,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原尚物流有限公司就林金星、凌勇、王兴惠、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3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渝05民初1417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相关事项的详细内容参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26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7月6日及2021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重庆惠凌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破产,并已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受理案号为(2021)渝05破203号;被执行人凌勇、王兴惠、林金星、高正实业至今未履行(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基于此,重庆原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书》执行标的为:

  1) 请对被申请人凌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清偿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所欠债务。

  2) 请对被申请人王兴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按《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清偿重庆惠凌对申请执行人所欠债务。

  3) 请执行被申请人林金星持有的重庆惠凌639.1万股股份,按《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以处置所得清偿重庆惠凌对申请人所欠债务。

  4) 请执行被申请人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惠凌940.66万股股份,按《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以处置所得清偿重庆惠凌对申请人所欠债务。

  5) 被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2021年8月30日,重庆原尚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21)渝05执2201号《立案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在2020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次申请执行的被申请人为凌勇、王兴惠、林金星、重庆高正实业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尚未执行,可能存在执行不力的风险,目前暂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目前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重庆原尚将根据已生效的(2020)渝05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申报破产债权,具体清偿比例将以重庆惠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并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债权清偿方案为准。

  公司将积极跟进上述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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