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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01号文予以注册。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全部为新股,不转让老股。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1,7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次发行将于2021年9月2日(T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内容:

  1、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及弃购股份处理等环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2)本次发行价格为42.50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54倍,不超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45.14倍(截至2021年8月30日(T-3日))。

  (3)投资者据此价格在T日(2021年9月2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5)投资者申购新股摇号中签后,应依据2021年9月6日(T+2日)公告的《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缴款义务。T+2日日终,中签投资者应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效处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6)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

  2、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本次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发行人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在制度与规则方面与主板市场存在一定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规则、退市制度设计等,这些差异若认知不到位,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投资风险。

  4、拟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须认真阅读2021年8月31日(T-2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是其中的“重大事项提示”及“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到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流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由于上市首日股票流通量增加导致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有限售期,有关限售承诺及限售期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上述股份限售安排系相关股东基于公司治理需要及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的自愿承诺。

  6、本次发行价格为42.50元/股,请投资者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

  (1)与行业市盈率比较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截至2021年8月30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45.14倍。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42.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54倍,低于2021年8月30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与招股说明书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1年8月30日

  注:①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②2020年扣非前/后EPS=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③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列示的可比公司中,联盛化学已于2020年8月从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中摘牌,合佳医药(838641.OC)因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于2020年11月5日停牌,无最近可参考的市盈率;吉泰股份(832834.OC)在全国股转公司交易不活跃,日均成交量和换手率均较低,未纳入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对比。

  本次发行价格42.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3.54倍,低于截至2021年8月30日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0年EPS对应的算术平均市盈率1,123.47倍,但如将永太科技(超过100倍)作为极值剔除,则发行人发行市盈率略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剔除永太科技后)算术平均市盈率32.93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3)与其他细分领域可比上市公司比较

  C26行业中与发行人所处化工中间体细分领域相近的其他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情况如下:

  注:1、数据来源:WIND资讯,截至2021年8月30日;

  2、上述公司选自于发行人所处精细化工中间体细分领域。

  如上表所示,上述可比公司剔除极值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73.07倍,发行人本次发行市盈率33.54倍,低于上述可比公司剔除极值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发行人与招股说明书可比上市公司的具体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发行人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略高于可比公司2020年静态平均市盈率(剔除市盈率极值)平均值的主要原因:①发行人所处喹诺酮关键中间体细分行业无完全可比上市公司,目前A股还没有与其主营业务、业务模式等较一致的企业;②发行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销售净利率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③发行人在喹诺酮关键中间体细分行业占据主导地位,产品市场前景良好,产品应用领域不断拓宽,现有产品可以覆盖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满足不同领域的客户需求,市场空间不断扩大,且客户粘性和集中度较高,占比较高的客户大多为上市公司,可以降低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提高盈利能力;④发行人具有研发技术优势,为喹诺酮原料药等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中间体产品、技术与服务,积累了较多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储备了技术和产品,并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⑤发行人具有清洁生产优势,始终以创新工艺替代传统工艺,产品合成技术和工艺不断完善,副产物充分循环利用,三废产生量少,大幅度减少治理成本,使原料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提高了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A、主营业务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医药中间体、农药中间体、新材料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为801产品、1201产品、1501产品、1701产品等喹诺酮关键中间体,是国内领先的专注于清洁生产的化工中间体生产企业。

  发行人聚焦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绿色工艺路线的研究,创设了一氧化碳羰基化反应、四氯化碳傅克反应和喹诺酮原料药绿色合成等三大技术平台,实现801产品和1201产品等关键中间体产业化,并通过上述关键中间体把部分喹诺酮原料药的生产工艺统一到一个大平台上,发行人在喹诺酮关键中间体细分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市场占有率较高。

  发行人依托三大技术平台,产品开发可由喹诺酮关键中间体拓展至医药其他领域,农药杀菌剂、杀虫剂领域以及新材料的光引发剂领域等领域。除横向延伸外,业务同步向上游原料和向下游高级中间体及原料药的拓展,可使发行人拥有更多的发展空间。

  发行人所处细分行业目前无主营业务、业务模式等较一致的A股上市公司。发行人选取同为精细化工领域且部分产品应用领域或部分客户等存在重合的上市公司中欣氟材、永太科技、新化股份和利安隆进行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与发行人处于同一精细化工行业,其中中欣氟材和永太科技业务等与发行人较相近,但产品类别和业务模式仍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中欣氟材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工,应用于含氟医药、含氟农药、新材料与电子化学品三大领域。2019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新增氟化氢、氢氟酸、硫酸及萤石矿的开采、选矿及销售等。发行人和中欣氟材均生产和销售医药中间体,且喹诺酮原料药部分客户重合,中欣氟材现有业务包含资源性产品。

  永太科技是含氟医药、农药与新能源材料制造商。永太科技在产品类别以及所处产品链的环节与发行人较相近,发行人和永太科技同处一个园区,均提供医药中间体和农药中间体产品。

  新化股份主要从事脂肪胺、有机溶剂、香料香精、双氧水及其他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产品种类较齐全,脂肪胺产品下游主要用于农药生产,客户分布较为分散。发行人部分产品和新化股份部分产品均用于农药中间体。

  利安隆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抗老化助剂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光稳定剂、抗氧化剂、U-PACK等,应用于聚氨酯材料领域,行业市场领域相对细分且充分竞争。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TBBC和TMBC可作为生产紫外吸收剂、光引发剂的中间体,主要用于化妆品中的防晒剂及油墨中的光引发剂等。

  B、主要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前述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三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营运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a. 销售毛利率

  发行人与中欣氟材、永太科技、新化股份和利安隆的销售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数据来源:wind

  发行人与上述公司在产品类别、客户类型、应用市场、销售模式等有所不同,导致销售毛利率存在差异,其报告期销售毛利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相比略低,但随着销售规模的增加逐年提高。

  b. 销售净利率

  报告期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销售净利率比较如下:

  数据来源:wind

  发行人报告期销售净利率总体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以创新工艺替代传统工艺,产品具有安全、环保和成本等优势,销售规模的逐年提升进一步降低单位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提升了公司盈利能力。

  c.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数据来源:wind

  发行人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体高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d. 三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数据来源:wind

  注:①中欣氟材2019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主营业务新增氟化氢、氢氟酸、硫酸及萤石矿的开采、选矿及销售等,导致其2019年、2020年收入和利润较2018年大幅增加。上述新增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差异较大,基于可比性考虑拟剔除。②永太科技近三年业绩持续下滑,导致利润复合增长率为负数,拟剔除。

  发行人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19.44%,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99%,均较可比公司平均水平高,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

  e.营运能力指标

  数据来源:wind

  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0.41次、19.00次和17.58次,报告期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7.18次、8.22次和6.04次,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

  C、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的优势

  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在商业模式、客户类型、技术水平、研发费用、下游应用领域方面的比较情况如下: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发行人具有以下竞争优势:

  a. 发行人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均高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业务具有较强的成长性。2018年度至2020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9.4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2.99%,剔除中欣氟材和永太科技异常指标后的可比上市公司的同期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3.64%、15.37%。

  b.研发技术优势

  发行人致力于通过自主研发创新,为喹诺酮原料药等行业的产业升级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中间体产品、技术与服务。发行人专注于化工中间体领域十余年,积累了较多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储备了技术和产品,并构建了成熟高效的研发和成果转化体系,形成了较强的持续研发创新能力,通过建立专家委员会和研发激励制度,积极发挥核心技术人员、外部专家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发行人核心技术优势具有可持续性,为发行人后续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此外,发行人在杭州设立杭州新本立作为研发基地,利用杭州人才集中的优势,可以吸引更多优秀的研发人才加盟,充实公司研发团队,不断构建和完善三大技术平台,可以应用于喹诺酮全产业链的产业升级及新材料领域、农药领域的研发,核心技术优势得到不断强化。

  发行人现拥有12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和6项软件著作权,2016年喹诺酮关键中间体和系列原料药合成工艺的开发及产业化获得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喹诺酮类抗菌原料药生产的关键技术及产业化获得了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喹诺酮系列产品关键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获得了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奖一等奖。

  c. “创新、替代和成本”为核心理念的经营模式

  发行人以“创新驱动市场、管理产生效益”,始终坚持“创新、替代和成本”的经营理念,以为行业提供价廉物美的化工中间体为己任,实施差异化战略,以创新工艺替代传统工艺,不断扩大产品和技术应用领域,拓展市场发展空间的同时提升了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更高。具体表现在:

  第一、创新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工艺和技术研发上,发行人开发操作方便、条件温和、纠错能力强的工艺,选用价格低廉毒性较低物料,开发物料回用、副产物的纯化及回用技术等;生产管理上,发行人应用装置连续化、自动化,优化车间日常生产安排,以较少的装置改造投入实现产能的较大提升。

  第二、替代是公司创新的灵魂:公司开发了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合成新工艺,替代了部分喹诺酮原料药传统工艺,后续还将延续这种替代模式。这种模式下,面对的是存量市场,市场开发成本和风险较低,可以减少市场推广及管理人员配置,从而降低单位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三、成本是公司创新的立足点:公司以801产品和1201产品为基础,围绕三大技术平台开发和生产丙烯酸酯类、苯甲酰氯类等同类型产品,801产品和1201产品及其他同类型产品销量的提升,降低了单位成本。801产品和1201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除增强自身竞争力外,也进一步提升了1501产品、1701产品及后续开发产品的竞争力。

  d.市场发展空间不断扩大

  发行人作为喹诺酮原料药绿色合成及关键中间体新工艺的首研企业,拥有市场先发优势。发行人通过创新推动喹诺酮原料药客户以新工艺及新产品替代传统工艺,产品具有安全、环保和成本等优势,为客户提供了增值服务,客户粘性和集中度较高,且占比较高的客户大多为上市公司。未来发行人在喹诺酮关键中间体细分行业仍将占据主导地位。

  发行人根据市场及客户需求,从喹诺酮关键中间体801产品和1201产品出发,围绕三大技术平台,以技术为核心纽带,除继续替代和改造喹诺酮原料药的合成工艺外,向上下游产业延伸,不断丰富产品结构,不断拓展产品和业务领域:一是向产业链下游发展,生产胺化物Ⅰ用于合成1701产品和胺化物Ⅱ即1501产品;二是向产业链上游拓展,生产1201产品原材料1801产品;三是拓宽产品和技术应用范围,开发和生产丙烯酸酯类、苯甲酰氯类的系列产品,801产品用于合成新型农用杀菌剂中间体DFPA,研发成功DDTA、EETA、TBBC和TMBC等新产品,进军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领域,扩大现有801产品和1201产品等关键中间体的市场容量,现有产品及后续农药、新材料中间体等产品市场空间不断扩大。

  e.清洁生产优势

  发行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清洁生产为主、末端治理为辅”理念为指导,以创新工艺替代传统工艺,产品合成技术和工艺不断完善,副产物充分循环利用,三废产生量少,大幅度减少治理成本,使原料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提高了发行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设立以来,聚焦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绿色工艺路线的研究,创设三大技术平台,实现801产品和1201产品等关键中间体产业化,并通过上述关键中间体把部分喹诺酮原料药的生产工艺统一到一个大平台上,有效解决了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大、“三废”产生量多、生产成本高等行业问题,为喹诺酮原料药及关键中间体规模化、循环化、连续化和自动化生产创造了条件。

  未来发行人仍将延续这种以创新工艺替代传统工艺的模式,选择化工中间体细化行业中“三废”产生量多、生产成本高等的产品进行替代,在解决污染问题的同时也扩大了产品和技术的应用空间。

  f.区位优势

  发行人所在区域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浙江省原料药基地,是由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于2001年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产业集聚区,具有较强的区位优势,毗邻周边是医药化工集聚区,上下游配套完备,有利于降低生产和运输成本。

  发行人列入当地政府“2513”企业培育名单,在土地供应、项目审批及信贷等方面享受支持政策,业务发展获得了良好的外部支持。

  D、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差异的合理性

  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本次发行市盈率低于永太科技、中欣氟材,高于新化股份和利安隆。

  发行人与永太科技相比,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尚处在成长阶段,除销售毛利率较相近外,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均高于永太科技。永太科技2018年-2020年三年平均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64%、9.33%,低于发行人的12.66%和19.50%。永太科技因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较低,其静态市盈率高于100倍。

  发行人与中欣氟材相比,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尚处在成长阶段,除销售毛利率较相近外,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能力指标均高于中欣氟材。中欣氟材2018年-2020年三年平均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99%、4.03%,低于发行人的12.66%和19.50%。

  发行人与新化股份相比,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尚处在成长阶段,2020年新化股份营业收入为23.21亿元,净利润为2.23亿元。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6.25亿元和0.92亿元,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99%,2018年-2020年新化股份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8.62%,发行人高于新化股份的增长水平,发行人成长空间也更大。发行人聚焦化工中间体精细化工业务,新化股份现有产品含有化工原料类的基础化学品,化工原料类业务市盈率一般相对精细化工产品略低。

  发行人与利安隆相比,成立时间较短,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尚处在成长阶段,2020年利安隆营业收入为24.83亿元,净利润为2.90亿元。2020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6.25亿元和0.92亿元,近三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42.99%,2018年-2020年利安隆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21.52%,发行人高于利安隆的增长水平。发行人聚焦喹诺酮关键中间体等化工中间体业务,产品和技术应用领域不断扩大,从医药中间体拓展至农药中间体和新材料中间体领域,市场空间不断扩大,客户粘性和集中度较高,且占比较高的客户大多为上市公司。利安隆所在行业市场领域相对细分且充分竞争,市盈率相对偏低。

  发行人与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业务细分领域、业态类别、成长阶段、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等影响所致,发行人报告期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总体高于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均较可比公司平均值高,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和估值潜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秉承“创新、替代和成本”的经营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安全、环保、低成本的化工中间体产品,经营状况良好,可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同时发行人持续研发投入使得发行人具备较强的技术优势,业务依托三大技术平台及围绕现有产业链开展,既拓展了发展空间又进一步降低了经营风险,报告期发行人销售净利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收入和利润的复合增长率等指标均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7、本次发行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8、根据发行价格42.50元/股、发行新股1,768万股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75,140.00万元,扣除发行人应承担的发行费用6,814.4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为68,325.52万元。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9、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或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首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均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结束后,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方能在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如果未能获得批准,本次发行股份将无法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

  1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本次发行将中止:

  (1)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3)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4)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六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0]484号)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网上投资者中签股份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中止发行后若涉及退款的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调相关各方及时退还投资者申购资金及资金冻结期间利息。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12、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我们希望认可发行人的投资价值并希望分享发行人的成长成果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13、本特别风险公告并不保证揭示本次发行的全部投资风险,提示和建议投资者充分深入地了解证券市场蕴含的各项风险,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风险和心理承受能力独立做出是否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决定。

  发行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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