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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17         证券简称:德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1号)批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4,266.70万股新股。本次募集资金采用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股票数量为4,266.70万股,发行价格为32.7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139,691.7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6,600.7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3,091.0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3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向全资子公司萃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萃绩科技”)增资19,911.90万元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其中,募集资金投入7,711.63万元,公司自有资金投入12,200.27万元,并增设募集资金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核查意见,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萃绩科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萃绩科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萃绩科技(以下简称“甲方二”),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该协议中“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筱云、李庆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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